一、打字签名的遗嘱是否有效
电脑打字遗嘱可视为自书遗嘱,为有效遗嘱。遗嘱形式主要有5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自书遗嘱是指公民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遗嘱是一份电脑打字,遗嘱人在后面签字形式的遗嘱,从形式上看与自书遗嘱要求的形式不符,但根据立遗嘱人先自书一份遗嘱,后涂掉名字,再拿去打印一份内容与自书遗嘱内容完全一致来看,打印的遗嘱是遗嘱人内心想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到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确为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作为自书遗嘱对待”的规定。
二、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有效力需要得到我国的法律保护,保护时需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办理后,还应进行相关的公证,公证部门对这类遗嘱进行审核,不伤害他人的权益和国家利益,办理相关的公证,保护这类遗产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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