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因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量,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界限清晰,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无交叉或重合关系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其行为仅成立招摇撞骗;而当招摇撞骗数额达到或超过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那么该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原本无关联的两罪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产生关联性。综上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成立想象竞合关系。
二、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竞合关系之争梳理
(一)法条竞合说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属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理由是:法条竞合所涉及的条款之间是必定存在交叉和重合关系的,其间无需任何介质作媒介;而想象竞合所涉及的条款之间缺乏交叉和重合的先天性,而只是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媒介使得原本无交叉或重合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与诈骗罪相比较,招摇撞骗罪只是诈骗的方式特殊而已,即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诈骗他人,从广义上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也属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方式之一,即"虚构事实"。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欺骗他人,致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的行为,也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即存在交叉和重合关系,且这种交叉和重合的关系是由于法条的规定使然,故两者属法条竞合关系。
(二)想象竞合说
分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否属于法条竞合主要看如何理解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即"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是否属于招摇撞骗的构成要件。只有把"骗取数额较大财物"作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时,法条竞合说才成立,否则,即不成立。但是,很明显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招摇撞骗罪中并没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这一要件,故法条竞合说不成立。
同时张明楷教授认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权威及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即招摇撞骗罪要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不要求客观上取得财物,也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诈骗罪要求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任何手段,即遂时客观上要求取得财物,主观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取得少量财物不影响招摇撞骗罪的定性,但是当取得财物达到或超过数额较大时,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成立想象竞合关系。
(三)无竞合说
若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那么会产生罪行不相适应的问题。其理由是:招摇撞骗罪有二个量刑档次,二个量刑档次是"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有三个量刑档次,其中,第二个量刑档次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量刑档次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立法时就已经将两罪竞合的可能性做出了判断,如果认为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则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则应根据"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适用特别法,依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而且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可以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依诈骗罪可以做到罪刑均衡,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如果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同时,基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存在包容关系的认识,故认为两罪也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关系。所以,两罪既不成立法条竞合,也不成立想象竞合,故两者无竞合关系。
不管是触犯了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都是会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但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刑法》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处罚人,而是为了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故此在发生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情形时,需要择一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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