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宾馆遭遇强制拆迁,下发了拆除决定,该怎办?
首先,在收到拆迁方下达的决定书时,我们应该知道该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强拆决定书是属于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保障被处罚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通常在强制拆除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60日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其次,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都知道,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限征收房屋。
同时法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所以,收到的强拆决定书的做出主体一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不是该机关那么就是违法的。
所以,一份合法有效的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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