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为车祸产生的误工费应该怎样计算
事实上,不论是哪一类误工主体,计算都可分两个部分,即: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用公式表示误工费,为: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
1.误工收入
我们老百姓获得收入的情况是非常繁多的,有的是固定工资、有的是计件工资、还有的工资不固定,五花八门。误工收入通过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单等证据证明。
法定的计算误工收入的方法只有三种,且具有顺序性:
固定工资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例:张明的工资收入为6000元/月,其误工收入就是6000元/月。
不固定工资的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例:李红开了个花店,收入是不固定的,有时候收入高些,有时候低些,这个时候如果其能证明其第一年收入6万,第二年收入7万,第三年收入8万,则其误工收入为(6万 8万 10万)÷ 36 = 6666.66元 / 月
3. 行业工资的计算
各地大都会有辖区内行业的年度收入状况统计。
例: 《关于印发广东省相关统计调查数据的通知》中,就规定,从事渔业的人,其工资收入可按42569元/年计算。
注意:第4种计算误工收入的情况发生在司法实践或地方规定中,也即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7条:“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2. 误工时间
根据事故伤害的大小不同,误工时间可分为死亡案件的误工时间和非死亡案件的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证明、病历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据确定。
1. 非死亡案件的误工时间
此类时间包括一般伤害案件、伤残伤害案件。误工时间分为:
① 一般伤害案件时间:治疗时间 出院休养时间。
例: 张明事故受伤住院15日,出院医嘱休养1个月,这个时候误工时间为1个月15天。
② 伤残伤害案件时间:治疗时间 出院休养时间 / 定残前时间
定残前时间是指发生事故后至伤残鉴定报告落款日期的前一日。但为了防止恶意拖延鉴定,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往往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相关的劳动人员应积极的进行治疗,治疗后由相关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相关的鉴定结果,在这类伤害等级内,要求相关的肇事者进行相关的赔偿。相关的驾驶者应积极的赔偿这类受害人员的实际损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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