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诉才处理就是自诉吗?
自诉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分为三种: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亲告案包括5种: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绝对自诉)前四种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公诉的可能。而侵占只能是自诉。
2.公诉和自诉可选择,包括法条列举的8种:如侵犯通信自由、故意伤害、重婚、知识产权案件、遗弃等。
3.公诉转自诉,即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已经做出了不予追究的书面的决定材料。
具体可见刑诉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可以看出自诉案件是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
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有哪些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谁能够提起自诉,提起自诉的程序包括什么?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自己亲口告诉的案件,对于这种自诉的案件类型有很多种,但有限制的范围,但只要在范围之内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序,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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