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不赔残疾赔偿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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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应当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对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处理,如果不对民事责任进行处理的,可以会加重对刑事责任的判罚。
刑事附带民事不赔残疾赔偿金吗?

一、刑事附带民事不赔残疾赔偿金吗?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二、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在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理,如果在刑事责任中还造成了民事责任的,不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追究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是通过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形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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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残疾赔偿金赔吗?
刑事附带民事残疾赔偿金赔的,如果其中涉及到人员的伤害的话,而且已经经过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的程序,完全是可以申请残疾赔偿的,因为在侵权责任法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造成人员残疾,必须要赔偿相关的残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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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律师回复] 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这一方面做了规定。
残疾赔偿金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吗?
[律师回复] 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这一方面做了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残疾赔偿金应该怎么算?
[律师回复] 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这一方面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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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残疾赔偿金么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否会获得赔偿金要根据具体案件来进行判断。由于我国法律现在没有进行明确对该项情况进行立法,所以具体能否获得赔偿金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出相关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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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诉对象的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为它本身涉及刑事案件,在案件的处理上必然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可以想象,当事人报案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为了在民事损失上能够得到处理。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开始日期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具有即时性,该事由消失后即开始重新计算时效,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即开始侦查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可以认为被害人对权利的主张也处于持续状态,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因此,直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并审查起诉,诉讼时效才能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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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吗
[律师回复] 残疾赔偿金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吗
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这一方面做了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残疾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这一方面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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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这一方面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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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残疾赔偿金会赔偿吗?
刑事附带残疾赔偿金肯定是会赔偿的,对于此赔偿金都会由赔偿义务人来进行支付,对于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就会给予医疗费用还有误工费、生活费等,造成伤残的就会按一次性的标准来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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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附民赔偿标准是否属于残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残疾赔偿金属于刑附民赔偿范围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残疾赔偿金属于刑附民赔偿范围吗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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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有残疾赔偿金吗?
刑事附带民事不一定有残疾赔偿金,若是受害者并没有残疾、或者虽然残疾但并非是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缘故致残,那么就具有可能并不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若是被害人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也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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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属于刑附民赔偿范围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残疾赔偿金属于刑附民赔偿范围吗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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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刑附民赔偿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残疾人赔偿金属于刑附民赔偿范围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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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有残疾赔偿金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刑事附带民事有残疾赔偿金吗,谁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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