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的情况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情况包括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却没有造成预期的后果等,具体的犯罪未遂的类型如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二、犯罪未遂的刑法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
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二)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1、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2、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三)对于未遂犯,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2、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根据司法实际可以知道,犯罪未遂的种类还是比较多的,任何的刑事犯罪主体,在被告知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之后,都可以委托律师从犯罪未遂或者是犯罪中止等的角度来为自己辩解。对于主张犯罪未遂的,必须要提交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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