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离婚说适量的补偿一般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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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男人离婚说适量的补偿一般是多少就要看双方是如何协商的,在离婚案件里面是没有补偿的,法院也没有规定要补偿多少,但如果一方有过错的话,那么受害方就可以申请相应的补偿。
男人离婚说适量的补偿一般是多少?

一、男人离婚说适量的补偿一般是多少?

没有规定要补偿多少;婚姻法中没有男方必须补偿女方的规定。男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程序规定

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所以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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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中要寻找正规的中介,最好是全国连锁的那种中介,最好由中介介绍房主出面审查相关证件后签订租房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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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功能量刑情节是什么多功能量刑情节是指对法定的量刑情节中,有两种以上的功能,可选择性的适用的情节。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情节分别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功能,但在具体案件中,则只能发挥其中某一项作用,或者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能同时适用。这就要求在量刑建议实践中,检察人员正确认识选择型情节的作用,那么,在量刑建议中,如何从多种功能的情节中正确选择适用,以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呢,笔者认为:第
一、可根据量刑情节的排列顺序选择,刑法对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都有一定的排列顺序,一般是从严到宽,如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的从宽到严,如刑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顺序前后不同,体现了立法者对应先适用何者的本意。实践中,一般应首先选择前者,当该功能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不适应时,可依次选择后几项功能。以从犯为例,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实践中,可先考虑从轻处罚,提出量刑建议,当从轻处罚的量刑,仍然还重于其犯罪时,则可选择减轻处罚。如判断可定罪的而无需判处刑罚时,则可选择免除处罚。第
二、可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比如,同是犯罪未遂,还可分为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造成危害后果的未遂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未遂,这些分类反映了未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应当区别对待,而不能一视同仁。也就是说,考虑犯罪情节的不同,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是适用从轻情节,还是适用减轻情节,应有所选择,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将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第
三、可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选择。刑事案件本身是千差万别的,这就要求我们在量刑建议实践中,不能机械使用,死守教条,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比如,一个人盗窃四万五千元,应当判处九年以上的刑罚,而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我们如何选择呢,如果我们选择减轻处罚,提出以三年以下量刑的建议,虽符合法律规定,但极有可能不被接受。选择从轻处罚的建议,则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再如,一个人盗窃一万元,应当判处三年有其徒刑。同样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如果我们选择了从轻的建议,就会发现,在法定刑幅度内,无法从轻,而选择了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则极可能被采纳。因此,根据法定情节的功能选择,只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结合量刑实践。灵活运用。
二、量刑中法定情节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内,判处刑罚。但是,在实践中,从重、从轻如何界定,量刑幅度如何掌握,则往往认识不同,适用的尺度也不一致,从而导致量刑畸重、畸轻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我们认为,犯罪的从重、从轻情节,都是对犯罪分子没有适用该情节就判处的刑罚而言的,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先不考虑犯罪分子的从轻、从重情节,先就其犯罪情节评定出应判处的刑罚,然后再根据其法定情节,在该刑罚基准,提出略重或略轻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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