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在大连市金州区,一场民间借贷纠纷引发了法律的波澜。自然人原告A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实际借款人被告C、代收款项的被告B一并诉至法院。借款合意仅发生在原告A与被告C之间,由被告C单方出具书面借条,约定年化利率标准,借款放款时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实际转账交付本金数十万元。被告C因自身资金收款安排,主动要求原告A将全部借款资金转入被告B名下银行账户,被告B仅按指令代收款项,全程未参与借款协商、未签署借条、未出具任何共同借款、债务加入、担保类书面文件。
借款逾期多年,原告A多次向被告C催讨无果,后期由被告C出具书面确认函,再次单独确认自身借款事实、本金、利息金额,未提及被告B存在共同还款义务。原告A起诉时,仅依据银行转账流水认定收款账户持有人即为共同借款人,主张代收款项的被告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B收到法院传票后,担心无故背负大额债务,第一时间委托王宣方律师全权代理本案应诉。
王宣方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刑事律师,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也涉及常见传统犯罪,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同时在经济金融、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梳理全案核心争议焦点:仅有代收收款行为,能否直接认定存在借贷合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步开展全流程证据梳理与庭审抗辩筹备工作。
王宣方律师紧扣《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民间借贷成立双要件,向法庭清晰区分“资金代收通道”与“共同借款人”两种法律身份,指出单纯转账记录不能推定借贷合意,从根源推翻原告全部针对代收人的主张。他逐一核对借条、转账记录、书面确认函全部卷宗材料,完整固定关键事实:借条仅由另一被告单独出具、确认函仅确认单人借款、原告无任何聊天/书面证据证明被告B有共同借款、担保意思,用全部客观证据印证我方当事人仅为代收人的客观事实。
庭审中针对原告“谁收款谁还钱”的片面逻辑进行层层反驳,结合同类司法裁判规则,向法官释明民间借贷代收账户免责的典型裁判口径,完整说服合议庭。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宣方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仅判令实际借款人被告C独自承担全部本金、利息还款义务,完整驳回原告A针对代收收款人被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B无需承担任何还款、付息责任;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实际借款人自行承担。法院明确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核心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按借款人指令代收资金、无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第三方,不构成共同债务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这场胜诉,不仅让被告B摆脱了无端债务,也彰显了王宣方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他凭借对法律原则的深刻理解和对证据的细致梳理,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参考。此后,王宣方律师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前行,用专业和智慧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书写着法律领域的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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