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中,李春芳律师代理被告马X,成功切断马X与账户实际控制权的关联,实现二审维持原判,全面胜诉。李春芳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1202111401473,来自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A公司主张其监事马X于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分五次接收A公司转账共90000元。这笔款项本是B公司支付的员工工伤赔偿款,A公司认为马X擅自挪用,损害公司利益,遂将马X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9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发现,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马X知悉公司账户密码或实际实施了挪用行为。A公司实际由法定代表人武XX与马X之父马X华共同经营,马X并不参与经营管理。马X名下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实际使用人是马X华,款项进入后短期内通过手机转账转至马X华账户,且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该账户大部分款项均转给马X华。一审认定该账户实际由马X华控制使用,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款项系工伤专款、马X实际持有公司U盾并控制账户,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全部诉请。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马X是否实际控制涉案银行账户并实施了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即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李春芳律师团队关键策略是构建“账户非本人实际使用”的完整证据链。一是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系马X华使用,二是款项转入后短期内通过手机转账流向马X华账户,三是该账户长期资金流向均指向马X华,四是A公司自认马X不参与经营管理、公司实际由武XX与马X华共同经营。该证据链有效切断了马X与资金挪用行为的关联,让法院确信账户实际控制人是马X华而非马X。
最终,案件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元,由A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案是典型的“名义账户持有人vs实际控制人”之争的公司纠纷案件,二审判决明确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原告仅证明款项进入被告名下账户,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挪用行为,还需证明被告对账户有实际控制力。若账户长期由他人控制使用、资金最终流向该实际控制人,不应苛责名义账户持有人。该判决对同类公司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事实认定标准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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