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遗嘱的保管人是不限制身份的,但是为了防止遗嘱被篡改,应当将遗嘱交给与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行为人,或者是直接由公证机关进行保管,但是一般来说,遗嘱应该交给遗嘱人信任的机构和个人来保管,比如公证处、律师所、亲朋好友都可以。
保管遗嘱,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与公证事务有关的一项辅助性业务。当事人为了今后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有时申请办理保管遗嘱、保管房产证、保管经济合同书、结婚证书、获得奖励证书、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对此,公证机关应予办理。
公证机关办理这项业务,重点应审査当事人申请保管的文件本身是否真实、申请保管的理由是否属实及有无保管的必要。
符合保管条件的,即可制作保管证明书。保管证明书应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另一份由公证处附卷存档。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二、办理遗嘱保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公证机构保管遗嘱,应当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应当是公证员。
2、公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管证书。
3、保管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遗嘱的形式、遗嘱领取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遗嘱开启与领取的条件等内容。 保管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与申请人,一份由公证机构留档。
4、公证机构应当将保管的遗嘱相关信息在全国公证遗嘱备案平台上备案。已备案的保管遗嘱应当作为办理继承公证时遗嘱检认的依据。
5、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档案管理规定,将保管证书、遗嘱、保管申请书、书面记录及其他与保管有关的材料一并立卷并列为密卷保管。
6、公证机构应当建立遗嘱保管登记簿,登记簿可以是电子形式也可以是纸质。
7、申请人取回遗嘱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保管证书。公证机构应当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应当是公证员。
8、如申请人不能交回保管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
遗嘱的保管人有时候也是遗嘱的执行人,但是不是所有的遗嘱都有执行人的,即遗嘱执行人并不是有效遗嘱的必备要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遗嘱的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是侵吞遗嘱人的财产的,遗嘱人的继承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