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回重审有新证据能继续提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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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回重审有新证据的,是可以继续提交的,根据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重新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于新证据的认定上,必须符合我国法律上的证据要求,并结合实际来处理。
对于发回重审有新证据能继续提交吗?

一、对于发回重审有新证据能继续提交吗?

可以继续提交,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案件的裁判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另一种是发回重审。司法实践中,上诉提交新证据的情形,大多数二审法院都会发回重审。否则,法院对新证据后整体案件事实的认定,相当于只经历过一次审判,有违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二、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发回重审的相关情况和证据应当结合实际而定,特别是存在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证据的相关法律效力来对相关案件进行认定和处理,一般还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重新审查和认定,并由审判机关进行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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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谢谢阅读!
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答辩期限是重新算起,还是继续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和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述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异议的问题,原告的本身就说明原告认为受诉具有管辖权。第三人也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相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以后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查。把提出管辖辖权异议限制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间,是为了避免管辖权异议成立而造成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避免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被不适当地中断迟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受诉人民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的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作了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当事人在二审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的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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