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公司恶意克扣工资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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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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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尽快进行恶意克扣工资证据的掌握并对该公司进行上诉,或者是申请劳动仲裁。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了,不管是私人公司还是国有企业,只要是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工资的发放,那么员工就可以掌握适应的证据,以后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是劳动仲裁。
私人公司恶意克扣工资怎么办?

一、私人公司恶意克扣工资怎么办?

进行上诉,或者是申请劳动仲裁。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了,不管是私人公司还是国有企业,只要是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工资的发放,那么员工就可以掌握适应的证据,以后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是劳动仲裁。

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及被派遣劳动者因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时该如何解决

(一)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处理模糊,或者口头约定,因此常常引发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由以下几种方法加以解决: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

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按照用工同酬原则确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被派遣劳动者基于他们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在行使权利与保护方面处于劣势。如果发生争议可按以下办法解决: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其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劳动者已付出劳动)无效的劳动合同具有两个特征:

1、无效劳动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不管是私有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应当按照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劳动报酬的发放要是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以后,公司依然发放工资的,可以订一份上诉书到当地法院对公司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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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克扣工资怎么办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恶意克扣工资怎么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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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老板恶意克扣工资,克扣提成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单位恶意克扣员工工资,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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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克扣工资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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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包工头恶意克扣工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工头克扣工资,农名工该怎么办呢
1、农名工与包工头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2、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农名工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包工头拖欠农名工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3、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4、只要农名工包工头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且没给农名工发工资的,农名工可以直接去找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索要工资。或者将他列为共同被告。
5、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农名工可以要求老板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农名工的工资
6、若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可以直接包工头要求支付工钱,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方一直拖欠,无法协商的,农名工可以将包工头和具备用工主体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行动建议
1、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如果可以,给包工头打电话做个录音,证明对方不支付农名工劳动报酬的事实并要求老其按约定支付农名工报酬
3、农名工可以找当地的建委,建委有个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内部简称请欠办,目前在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都会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去清欠办办理相关手续,承诺在建设过程中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从去年开始向新办理这一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收数额较大的保障金,进一步完善了专项保障制度。让他帮农名工回拖欠的工资。
4、目前很多电视台都设有热线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及帮助群众调解各种纠纷。农民工讨要工资也可以拨打电视台热线电话,很多电视台都会给予帮助,效果也不错。
5、如果农名工把上述两点同时用效果会更好。
6、先与包工头和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用上面方法,还不行的行的话,诉讼解决,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方也一直拖欠,无法协商的,农名工可以将包工头和具备用工主体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
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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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咨询一下私企恶意拖欠并克扣员工工资要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用人单位恶意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老板恶心克扣员工工资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请找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申诉。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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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恶意克扣我们假期
[律师回复] 1、单位恶意克扣员工工资,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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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克扣工资有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恶意克扣职工工资,也是属于“没有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之一。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档中的规定,此时单位需要限期支付被克扣的工资。若是在限期内还不支付的话,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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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我去公司面试以后,11月4日上班,到现在已经四个月了,却一直在上班,但是公司没有和我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现在我离职,公司以没有提前通知而要口我一个月的工资,我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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