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材料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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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移送管辖的材料,法院明确有相关规定是需要指出不属于本院管辖。并且需要指出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哪一个人民法院院且该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否则是不能够进行随意移送的。
移送管辖材料有哪些规定?

一、移送管辖材料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对于移送管辖的相关规定都是表示必须要将案件授予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够进行移送管辖,并且确定自己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如果所移送的法院发现自己也没有该案的管辖权的话,那么就必须交由上级人民法院,而不能再交由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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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材料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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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需要哪些材料?
在对案件进行移送管辖的过程中需要案件移送材料的目录、案件移送函、涉案物品的清单以及有关的检验报告和鉴定结果等材料。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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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管辖管辖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管辖案件包括:本市辖区内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检察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检察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检察院公诉局负责审查指定管辖案件。第三条市检察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第六条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及审查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三)基本案情; (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侦查、审查、不方便侦查、审查的事由); (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 (六)报请检察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报送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书或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 (二)主要证据材料; (三)检察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的,移送检察院的案件移送函; (四)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书复印件; (五)移送检察院与受移送检察院就管辖权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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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上诉材料移送时间是什么时候?
十天之内移送。当事人对案件受理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状的提交期间提出,在法院收到提交申请后应当立即做出审查,确定有管辖异议的应当将案件转交给有异议的管辖区进行审核,如果没有提出申请还是按照原管辖区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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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管辖管辖的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管辖案件包括:本市辖区内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检察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检察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检察院公诉局负责审查指定管辖案件。第三条市检察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第六条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及审查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三)基本案情; (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侦查、审查、不方便侦查、审查的事由); (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 (六)报请检察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报送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书或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 (二)主要证据材料; (三)检察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的,移送检察院的案件移送函; (四)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书复印件; (五)移送检察院与受移送检察院就管辖权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工作记录;
你好,我想请问下您关于管辖权移送裁定书的有关资料是怎样的,我在一家外包公司上班的现在需要申请仲裁所以我想了解一下管辖权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第
一,在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时,应当允许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主体是“当事人”应当包括原告。
其次,在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
  第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法条并没有规定原告对法院移送管辖裁定不能提出上诉。
  第
三,从法理角度看,管辖权异议虽然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它实际上是案件审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约着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法院移送管辖有可能出错,赋予原告上诉权,由二审法院对管辖权问题重新审查,有助于发现一审管辖错误,纠正错误管辖,同时有助于法院依法审理和当事人权利的正确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赋予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按照诉辩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同样应当赋予原告享有对案件管辖的异议、上诉权,合理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维护程序正义。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当事人(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都应当享有提出异议和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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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移送和移送管辖区别是什么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5、作用不同。6、发生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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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费是移送管辖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来受理的有义务在移送管辖时一并将你已交的诉讼费也一并转交有管辖权的,你不用重新交纳诉讼费。 移送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 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甚至,个别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这些都是的表现。 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随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及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异议,当事人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的目的。 3、移送程序较随意 个别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还有的移送案件时移送人员不携带移送手续及工作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送,使移送管辖制度丧失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性和严肃性。 4、移送案件时诉讼费不随案移送 个别移送案件没有在移送前及时将诉讼费退还当事人或者没有把交纳诉讼费问题向当事人讲清说明,导致个别移送案件长期积压在立案庭不能立案,最终只能立案转业务庭以撤诉处理,在两个都消耗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 5、上下级移送案件弊端多 个别案件,基层为了规避矛盾,将自己管辖的案件随意报请上级审理,上级有时也将本该自己管辖的一审疑难、复杂案件交下级审理。例如破产类案件,破产清算在上级,破产终结后,职工与破产企业对补偿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级交由下级审理。这样做不但不利于公正审理,也没有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这样一来,增大了管辖权上下转移的随意性,助长了管辖中的无序现象,造成滥用此项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给公正执行的形象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官缺乏审判责任心 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转型期,企业改制、职工下岗、拆迁等现象尤其在老工业基地较为突出,这些基于国家政策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非一己之力所能解决。因这些问题所导致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侵权案件、破产案件等问题较难处理,在面对这些问题时选择逃避的态度,互相推诿,移送管辖成为无奈之举,也是结案了事之选。其实这也体现人民法官责任心的缺失,没有把履行审判职能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没有真正把作为自己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如: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在甲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也在甲地,案件在甲地基层立案后,被告以自己的住所地在乙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到乙地基层审理,承办法官随将该案移送至乙地基层。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继承纠纷应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这个案件中看出法官确实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移送案件过于盲目。甚至一些移送的案件立案时间与决定移送时间相差数月,大大超出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2、当事人滥用权利 通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往往是被告方,作为管辖权异议的行使着,被告方通常懈怠于诉讼,为了改变被告的被动地位,便会在接到状时认真查找诉状中存在的问题。如: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到被告现住所甲地基层,被告以自己已离开原住所超出一年为由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原告遂选择撤诉,到被告居住满一年的乙地基层。在乙地基层受理后,被告又拿出自己在甲地居住的证明,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乙地基层因不了解情况,又将案件移送至甲地基层。原告遂奔波于甲、乙两地,经过了一年,案件仍未进行到实体审理阶段。这实际上就是当事人滥用管辖权的一个典型表现,两个均不知情,在这件事情上却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也反映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不断懂得运用诉讼 权利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有部分人开始滥用法律以实现自己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3、现行法律制度不尽完善 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法律法规中涉及移送管辖制度的名文规定较为笼统,仅对适用情形作出规定,没有程序性规定,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立法本意肯定是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管辖。但正是没有成文性的约束性规定,导致法官、当事人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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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转移管辖的区别
在我国相关的移交管辖和转移管辖区别在移交是指案件的移交,管辖移交是指上级或自身的原因进行转移的。我国的司法部门和监察部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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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公司准备派他出差一段时间,然后就想咨询一下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方式是啥?
[律师回复]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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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该怎么立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移送管辖后如何立案
接受移送管辖的人民,是需要重新立案,送达立案通知书,
然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受诉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在先立案了。
(3)受诉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的例外:
(1)无管辖权的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继续审理。
(2)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如何规范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
首先,原受理应严把立案关,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让人补充、完善后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经工作仍达不到立案条件的,以及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同时,人民应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工作。
其次,尽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规范,从而使原受理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立案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规范应涵盖的内容:
(1)移送案件的时限。
(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时,应将原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后再移送。
(3)诉讼费用应随案移送。这样做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公众监督。
(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续。如:填写《移送案件交接登记表》等。
(5)对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时间,从原受理移交案卷材料和诉讼费用齐备之日起计算。
移送管辖裁定可上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因为这属于依职权作出的决定。
2、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等。
3、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做法。
4、如果是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人民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
8、从文义解释角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限于当事人已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仅有权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三类裁定上诉。如果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限制理解为“处理管辖异议的”,则采用后面的表述显然更加精确。因此,笔者认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理解为行为要件,而应指一种客观状态,即对管辖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从而需要确定的一种状态。人选择在受诉而不是别的提讼,当然就是认为受诉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某种意义上这也就是原告管辖“异议”的行动体现。并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系采用穷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使用裁定的形式作出,如果我们将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排除在第(二)项“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之外,则根据依职权移送管辖行为的职权主义特性,及该移送行为涉及两地工作协调的客观实际,其实更适合用函的形式。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该裁定的法律依据在第(十一)项,然而依职权移送管辖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前面十项穷举都没有该类情形,却用兜底条款来涵括,难言符合立法的一般方法。
9、从体系解释角度,赋予类案当事人上诉权有利实现民事管辖争议解决制度的自洽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依职权移动管辖(第三十六条)、支持管辖异议移送管辖(第三十八条)分别进行了规定。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合并两者,仅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移送管辖制度,且在同条、同款中明确:受移送的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我们认为当事人无权就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提起上诉,则当事人在受移送再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受移送审查认为管辖异议成立的,又该如何处理 依照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无权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此种情形下如何制作回复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决 况且,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事实上也就侵害了当事人就管辖异议裁定再行上诉的权利,这就在民事管辖争议解决的制度体系中留下一个难以弥合的硬伤。而如果当事人有权就人民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提出上诉,则当事人可在案件移送前即充分表达其意见,也能顺畅地实现管辖争议解决的二审终审制。如此,方可以实现民事案件管辖争议解决制度的体系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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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移送大概移送多久?
管辖移送大概移送多久是没有法律的规定的,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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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移送管辖需要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移送管辖需要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移送管辖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移送管辖的提出与处理办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
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移送管辖的提出与处理办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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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能不能移送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2020年,A县某村的刘某嫁至B县某村张某为妻,婚后张某一直在外务工,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刘某诉至B县请求离婚,B县受理后,张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经开庭审理查明,刘某自开始至一直住在娘家A县,且B县张某户籍地所在的村委会出具了“张某多年在外务工未在本村居住,现下落不明”的证明并加盖该村委会的印章。据此,B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即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A县。 【分歧】 本案中,B县可否将案件移送至A县管辖?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B县可以将案件移送至A县管辖。因为人民发现手里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B县不可以将案件移送至A县管辖。因为该案当事人张某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B县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时不宜再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且不论本案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否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下面仅就B县的移送管辖行为进行简要分析: 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限。《民诉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而该规定却没有明确移送管辖的时限。《民诉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依据该条规定,案件受理后,“一审开庭前”可以视为移送管辖的合理期限。 及时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民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使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等。本案中,已经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结合案情,案件审理已经接近尾声,此时进行移送管辖违背了及时审理的任务要求,势必对案件的审结期限等情况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
移送管辖裁定能上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移送管辖裁定能否上诉 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移送管辖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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