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醉驾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03人
专家导读 醉驾可能不被起诉的情形包括是为了治病救人,还没有来得及驾车上路就被他人给拦下来了,开了一小段之后在车上休息的,喝上酒以后仅仅是为了挪动车位,还有间隔数小时之后再去开车的这些情形都有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对不起诉醉驾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相对不起诉醉驾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6、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醉驾怎样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醉驾的案例当中如果不存在着以上这几种特殊情形的话,那驾驶员本人就不要再抱有任何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了。相对不起诉的话只能说明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不代表当事人就绝对是无罪的,但不起诉也不会有案底。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1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4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相对不起诉醉驾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0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8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6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6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7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2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0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6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5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7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4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6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4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醉驾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醉驾案件存疑不起诉的情形是相关的证据没有办法查实,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现有的证据可能得出其他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还不能被合理排除的,相对不起诉的情形是情节轻微的,比如醉驾以后挪动车位的,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救治病人的,都可以免于起诉。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醉驾从重处罚情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醉驾从重处罚情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4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醉驾从重处罚情形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醉驾从重处罚情形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醉驾可以相对不起诉吗?
醉驾可以相对不起诉,但是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条件,也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因此而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犯罪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除此之外的话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相对不起诉。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我的同事有一天喝了两瓶啤酒开车出去接孩子去,半道上有交警检查酒驾,通过验血发现属于醉驾,驾驶证要被吊销,请问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形是哪些
[律师回复] 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受处罚两次以上的(第91条第3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第99条第1款第2项)。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第99条第1款第4项)。
四、驾驶拆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第100条第1、2款)。
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第100条第1款)。
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第100条第2款)。
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超过15日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第110条第2款)。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九十一条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三条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 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74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表哥喝了酒还开车,在途中被抓了。我想咨询一下对于醉驾处理案件相关规定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针对你提出的醉驾处理案件相关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回复如下: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试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六、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4、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七、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9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和2014年4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再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4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醉驾情节轻微的情形有哪些?
醉驾情节轻微的情形有: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醉驾追尾型等。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醉驾 > 相对不起诉醉驾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