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陈某某、邱XX母女将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因为她们发现自家的宅基地竟然在2013年被登记到了第三人姚XX名下。
矛盾缘由
案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原属陈某某、邱XX母女家庭共有。因家中亲属离世,母女二人迁居外地,便将该院落交由亲属姚XX代为照看。然而,后续原告发现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这严重损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情况恶化
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均提出多项抗辩。他们主张二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还指出案涉旧土地证已在房地一体确权中注销并换发新不动产权证,原登记行为已不具备可诉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让原告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在这关键时刻,陈某某、邱XX母女找到了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的曹博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910085157)担任诉讼代理人。曹博律师接手后,做了以下关键动作:
1.系统梳理户籍迁移记录、村委会证明、亲属关系材料、房屋现状证据,完整还原原告家庭对案涉宅基地的历史使用与权属关系,证明原告与被诉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击破“原告不适格”抗辩。
2.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未告知原告诉权与起诉期限,原告2025年才知晓登记行为,起诉未超出六个月法定期限,结合不动产最长保护期限规则进行论证,否定“超期”主张。
3.清晰区分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与证件存续状态,指出即便证件注销,违法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然存续,守住案件审查入口。
案件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原告方主张,认定二原告与案涉宅基地存在利害关系,系适格原告;原告2025年才知晓登记行为,起诉未超法定期限;被告登记行为未核实继承事实、缺少权属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案涉旧证已被注销,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核心维权目的得以实现,为后续纠正不动产登记、主张宅基地权益奠定了胜诉基础。
普法提醒
1.遇到宅基地等不动产登记错误,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户籍、亲属关系、使用情况等材料,以便维权。
2.关注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要了解自己的合法起诉期限,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曹博律师在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件。在这起宅基地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中,面对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主体资格、起诉期限、行为可诉性等多重抗辩,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多层举证、精准适用规则、厘清法律关系等方式,逐一击破对方的抗辩理由,最终帮助原告赢得了官司。这充分体现了曹博律师在处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控,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