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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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案件本身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3、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4、案件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起诉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又起诉的。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解决民事争议的四种途径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

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协商、调解则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

当然,究意采用何种途径去解决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主要的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而无论如何就民事纠纷来讲,并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也就不会坐牢。不过也要注意,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若是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话,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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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家庭成员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主要包括:(1)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
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
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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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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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不予受理情形有几种
1、犯罪已经超过了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2、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3、被告人失踪了,下落不明的。4、案件并不属于法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内的。5、自诉人在撤诉之后,又同一事实进行告诉的,不过要是之前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6、经过法院调解结案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反悔了,然后又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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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申请了行政诉讼,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我想问一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是什么的解释,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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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是什么
1、犯罪已经超过了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2、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3、被告人失踪了,下落不明的。4、案件并不属于法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内的。5、自诉人在撤诉之后,又同一事实进行告诉的,不过要是之前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6、经过法院调解结案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反悔了,然后又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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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现在我遇到了一些事,想上诉 到人民法院,请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希望能得到帮助。
[律师回复]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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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那么,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任意一种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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