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履行合同总公司需要担责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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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公司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法律责任还是要由总公司承担的,因为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只不过是总公司自己成立的一个代理机构而已,在分公司内部也肯定不会设立所谓的业务执行机关,业务执行上的一些事情还是要有总公司决定的。
分公司履行合同总公司需要担责吗

一、分公司履行合同总公司需要担责吗?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二、成立分公司需要的资料都有哪些?

如果是本地要去外地设立分公司,那么需要以下证件:

1、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原件

2、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5份)

3、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

4、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

5、总公司的章程(总公司登记工商局档案室出具并盖章)

6、总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字的复印件(5份)

8、分公司的负责人任职证明

9、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

10、财务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一个优秀的企业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制度是需要有一定的智慧的,应该既保障了分公司的经营权,又可以约束分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遵纪守法并且遵守公司的章程,这样才不至于给总公司带来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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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文件中没有规定要履约担保金,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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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人的履约人是否有权拒绝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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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签订了一份履约担保合同了,希望可以即继续履行和农,履约担保能继续履行合同吗
[律师回复]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120条可知,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应当是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对方构成了根本违约。“在设有定金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主债权和定金担保权,在债务人有根本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主债务,或要求行使定金担保权。但如果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主债务,而最终债务得到履行,则合同的履行情况由“不履行”变为“履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已不具备,不可以再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如果选择要求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就相当于债权人接受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放弃了要求债务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免除了债务人继续履行的责任。因此,继续履行的结果,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互相冲突;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与继续履行的权利要求相互冲突。”
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定金性质为迟延履行的违约定金,定金罚则和继续履行应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上述案例中虽从表面来看,定金为违约定金,但从合同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来看,将其理解为解约定金更为合理。
法条运用: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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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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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承担责任吗
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承担责任吗?一般是不需要分公司来偿还。但是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对外负债,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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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是这样的,我需要拟定一份履约担保合同,是第三方的,我想请问下第三方履约担保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担保借款是指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作抵押或质押而取得的借款。抵押借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借款。
  第三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方(客户)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乙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记
  
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 抵押保险
  
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 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 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 抵押解除
  
1、 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 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 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 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 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 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 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 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三) 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 支釜底抽薪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 偿还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3、 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 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七、 特别约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 甲方的财产遭受或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3、 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 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 丙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
  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 依本合同第六条第
(二)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八、 甲方声明及保证
  
1、 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2、 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末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3、 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 如部分呀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面引起的工切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5、 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 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7、 当甲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时,甲方必须与承租人认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甲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时,由乙方发函通告承租人迁出抵押财产日起计算30日内,承租人即须无条件迁出;
  
8、 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
  
9、 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 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1
1、 倘有任何诉讼、仲裁或传讯,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乙方;
  1
2、 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1
3、 甲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若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条所述处理方式进行违约处理。
  
九、 涉及本合同有关税费,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中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的许可,亦不能视作是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弃权。
  十
一、 违约责任
  
1、 由甲方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复财产原状,或提从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2、 甲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复财产原状或提前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规定的货款,并可要求甲方或丙方支付尚欠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斩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十
二、 本合同生效后,在此之前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事宜所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自失效。甲方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末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十
三、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情况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丙方仍然履行其全部还款义务,乙方有权立即就有关欠款(以各种合法方式)向丙方追偿。
  十
四、 争议解决
  甲乙丙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十
五、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日期:
  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以上便是“第三方履约担保合同怎么写”的相关范文,希望能帮到你。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履行费用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1、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2、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
二、履行费用由谁来承担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有哪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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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贷款担保
第一节
第六条法律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担保法》保证责任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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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订合同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分公司签订合同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当中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和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之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所以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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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准备投资做点生意资金不够想找人担保贷款,想咨询下履约担保函怎么写?最好直接给我提供一个履约担保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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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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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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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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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于二○○二年
__

__
日签订协议约定委托承包方执行,并约定由双方签订正
式合同
(
以后简称为合同
)






鉴于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乙方与担保人谨此向甲方作如下的保证:





1

乙方会正确地履行和遵守合同中根据其真正目的、
意图和含义需由乙方履行和遵守条
件和规定。





2

如果乙方违约时,
担保人需向甲方赔偿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直至赔偿达到合同总价的
10%
后,此履约保证书的责任才可解除。





4
、当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及索赔
(
如有
)
获得解决时,此履约保证书的责任才能终止。





5

此履约保证书对乙方及担保人双方本身、
其继任人及受让人均共同和分别地有不可撤
销的约束力。





担保人:
zz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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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能担任总经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事能担任总经理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执行董事是经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产生,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总经理传统意义上是一个公司的最高领导人或该公司的创始人。但实际上,总经理所在的层级,还是会因公司的规模而有所不同,总经理由董事进行选聘,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从职权范围进行比较,在我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职权。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
由此可知,监事与总经理执行职务的重点与方面不同,其实是无法比较谁大谁小的,两者没有可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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