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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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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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合同不能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因为毕竟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它的股东只有一个人,所以对此发生责任追究的时候,也就是追究是一个股东的责任,如果说这个股东不能够证明自己的家庭财产是区别独立的,也需要对这个财产来进行责任的追究。
买卖合同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一、买卖合同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买卖合同不能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股东人数仅有一人,公司的全部资本均来自唯一股东出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不存在相互制衡的局面。正是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一人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在责任承担上的不同。

通常情况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对公司债务责任的承担则以出资额为限。但是一人公司则不同,上述案例就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法》第63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其实也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里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注意的相关事项

1、本案的证据分析收集几经周折,也很能检验一个律师工作是否细致。正因为律师代理工作足够细致,才能最终使得所有证据相互印证,也最终支持了两个一人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省略一系列的办案过程。

2、 债权人的最终目的是收到钱,因此,案件胜诉和执行是密不可分的。债务人有财产,如果案件胜诉不了,也无用。案件胜诉,但苦于债务人无财产,执行不到,债权人的目的也实现不了。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着上述两环节展开。

3、 货物买卖的当事人,一定要规范交易环节,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很多证据是传真件,无法核实原件)导致败诉。有几点建议:要求签收货物人写全名,定期进行对账(要求交易方盖章对账)。

4、 当主要证据复印件时,一定要想办法收集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5、 面对有瑕疵的证据,一定要做到多看、细看、补强证据。细节影响胜败。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大家看到的公司的财产类型都是属于多人的,或者说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责任公司,但是依然有股东的公司,虽然说比较少的,而且发生一些争议的时候,都是由着一个股东来进行责任方面的承担了,所以他也不存在一个连带责任的问题,因为不会影响到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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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连带担保责任如何追究
[律师回复]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br/>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br/>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r/>2.恶意逃避债务。<br/>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br/>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r/>3.出资不足的补足:<br/>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br/>4.抽逃出资:<br/>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br/>《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5.一人公司的债务:<br/>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r/>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br/>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br/>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br/>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br/>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br/>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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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股东连带责任情形
10w+浏览2024-11-23
我有一个姐姐开的公司现在已经是负债累累了,如今准备追加股东为连带责任,变更追加股东连带承担债务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br/>一、企业分立的形式与实质<br/>企业分立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决议分设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公司。分立方式上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之分。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公司的,为新设分立又叫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中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公司的,为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br/>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公司分立包括被分立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为其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公司分立涉及公司组织整体或部分的解体,表现为财产、营业的分割,注册资本的减少。<br/>营业在理论上有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之分。主观营业指企业的营业活动。客观营业指商主体以营业为目的而运用的有组织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即负债和各种事实关系,如客户关系。无论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均涉及原企业财产的外移,实质为营业的分离,原企业的营业财产从分立前的企业移转到分立后的企业。分立企业所接收的原营业财产当然包括消极财产,即各种负债,也称原营业债务。<br/>二、企业分立的效力<br/>企业分立的效力涉及原营业债务的承担。我国目前有关立法对企业分立后原营业债务承担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br/>上述规定,存在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br/>1、按《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时,债务按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行确定债务承担比例。但此协议是指“分立协议”还是“分立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如系前者,能否对抗债权人?<br/>2、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能否理解为法定的概括继承?<br/>3、《合同法》的规定清晰明确,对原营业债务采取协议优先原则,分立企业与债权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对《公司法》第185条所指“协议”的变更?而且《合同法》仅解决了合同之债的转移问题,对于其他债务如侵权行为之债则难以依该项规定处理,是参照适用还是按《公司法》的规定解决,不得而知。<br/>对此,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br/>1、在时间序列上,调整企业分立债务承担的立法可排列为:《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分立时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实际上是一种法定安排,是一般规定,是为防止债务人借企业分立逃废债务而设,并不排除当事人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自治。《公司法》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对《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冲突,可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进行解释。<br/>2、对《公司法》所指“协议”到底应由何人达成,是分立后企业之间,还是分立前的企业与债权人之间?<br/>首先,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br/>其次,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第三,《合同法》第90条规定“协议”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应理解为分立前的公司。综上,债务承担协议应指分立前的企业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br/>3、分立前的企业如何能为分立后的企业(第三人)设定偿还债务的义务?从企业分立的具体形式和公司设立理论考察,在存续分立情形,企业分立的过程实际上包含了原企业变更和公司新设的过程。变更后的存续企业与分立前的企业在代表机关的构成方面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原企业代表机构签订的协议应能约束变更后的存续企业。对新设立的企业而言,该协议通常作为分立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原企业职工大会或股东会通过,而原企业职工或原公司股东往往同时也是新设公司的发起人,这一协议的签订行为同时也可视为新设公司发起人的行为,在该公司成立后,自应对该公司产生约束力。<br/>总之,变更追加股东连带承担债务结合《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立后企业承担原营业债务的规则为:企业分立前的债务按该企业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未能或不能达成协议或协议无效的,由分立后的企业对分立前的原营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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