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解决办法的通知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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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担保企业能提供行政部门强制担保原始证明,并经当地政府和债权银行审核、认定,或由法院裁定,可视同行政机关担保,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关于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解决办法的通知

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如何解决?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关于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解决办法的通知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关于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解决办法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为使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有序进行,现就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解决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担保企业能提供行政部门强制担保原始证明,并经当地政府和债权银行审核、认定,或由法院裁定,可视同行政机关担保,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二、企业破产后,为使债权银行尽量少受损失,又使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少受影响,承担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的企业,可分别根据年税后利润情况承担责任:

(一)企业担保的破产企业贷款余额,占连带责任企业当年税后利润20%以下的,银行贷款本息由担保企业分2年归还银行。

(二)担保贷款余额占税后利润20%以上不足50%的,本息由担保企业分3年归还银行,分年还款比例由当地政府、企业和银行共同商定。

(三)担保贷款余额占税后利润50%以上不足70%的,自企业破产之日起,贷款不再计息,利息损失由银行呆帐准备金冲销,贷款余额由担保企业分5年归还银行。分年还款比例由当地政府、企业和银行共同商定。

(四)担保贷款余额占税后利润70%以上的,自企业破产之日起,贷款不再计息,利息损失由银行呆帐准备金冲销,贷款余额由担保企业分7年偿还。分年还款比例由当地政府、企业和银行共同商定。

(五)企业破产时,担保企业无盈利或亏损的,贷款余额可划转到担保企业名下,贷款不再计息,利息损失由银行呆帐准备金冲销。自担保企业盈利年度起,按以上(一)至(四)项规定,偿付银行贷款。

三、为破产企业承诺债务担保的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因负连带责任代为偿还的债务,可一次或分期计入企业成本或费用。代为还款部分,可视同担保企业当年实现利润。

四、债权人债务人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并经法院受理后,如有的国有企业自愿兼并整体接收破产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并负责安置职工、承担企业债务的,经当地法院同意,可以终止破产程序

为了使破产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兼并接收已经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可以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在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即根据被兼并接收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状况,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兼并接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

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接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得超过2年,固定资产的停息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计划还款期后仍不能归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可从到期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计息、加罚息及计收复利的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解决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请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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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注意什么,连带债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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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如果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复议。
当然,我国法律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酌定主义两种。
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酌定主义,即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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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保贷企业间是否有连带责任,什么是连带担保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助保贷企业间是否有连带责任,什么是连带担保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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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终生要还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连带责任担保,终生要还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司法实务中,债权人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如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另行,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
(二)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
(三)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
二、对于前述债务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其债务性质,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一)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二)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三)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2、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呢,在实务中,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承重墙破坏,房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变形。为此,黄某多次通过物业公司和陈某及A公司联系,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均未果。无奈之下,黄某至要求判令A公司恢复承重墙,赔偿损失,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委托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包括自承重墙)或在墙体开设(扩大)洞口,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构成重大隐患。但陈某认为,自己也不知道A公司拆除了承重墙,也不是自己让A公司拆除的,所以自己没有责任。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陈某作为1至2楼的业主,其与3楼的所有权人黄某为相邻业主,双方之间构成相邻关系。陈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保障相邻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业,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的法定义务。在A公司违章拆除承重墙时,陈某应采取积极、适当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陈某在黄某通过物业公司告知A公司的行为时,仍消极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陈某明显存在主观的故意,而非其所谓的不知道。故陈某理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以积极、具体的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负有法定义务的陈某以的方式,放任A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可见,A公司与陈某以作为与相结合的形式,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最终导致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了损害结果。陈某和A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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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在我国合伙企业的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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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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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人如何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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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本应被平等地对待;都有义务对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这个规定的后果是,其中一个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索,使较有清偿能力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将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置于补充责任人的有利的地位。基于此,原告甲公司不能对其他保证人提讼。
连带保证债务的时效多长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肯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二是特别时效期间;三是最长时效期间;四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时效期间。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外,其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均存在着中断的问题。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把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界定为诉讼时效,那么它就当然存在着中断的问题。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才不会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除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情况下,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这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如果在一般保证责任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就会产生对债权人明显不公的后果。因为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后,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可能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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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连带保证责任人该怎样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连带保证责任人怎么承担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本应被平等地对待;都有义务对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这个规定的后果是,其中一个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索,使较有清偿能力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将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置于补充责任人的有利的地位。基于此,原告甲公司不能对其他保证人提讼。
连带保证债务的时效多长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肯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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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才不会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除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情况下,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这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如果在一般保证责任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就会产生对债权人明显不公的后果。因为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后,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可能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承重墙破坏房屋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变形。为此,黄某多次通过物业公司和陈某及A公司联系,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均未果。无奈之下,黄某至要求判令A公司恢复承重墙,赔偿损失,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委托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包括自承重墙)或在墙体开设(扩大)洞口,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构成重大隐患。但陈某认为,自己也不知道A公司拆除了承重墙,也不是自己让A公司拆除的,所以自己没有责任。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陈某作为1至2楼的业主,其与3楼的所有权人黄某为相邻业主,双方之间构成相邻关系。陈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保障相邻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业,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的法定义务。在A公司违章拆除承重墙时,陈某应采取积极、适当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陈某在黄某通过物业公司告知A公司的行为时,仍消极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陈某明显存在主观的故意,而非其所谓的不知道。故陈某理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以积极、具体的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负有法定义务的陈某以的方式,放任A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可见,A公司与陈某以作为与相结合的形式,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最终导致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了损害结果。陈某和A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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