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举证?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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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一般是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进行举证的时候也要说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的缺陷,而对于受害方也应该证明自己是因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受到的损失。
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举证?

一、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举证?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产品质量的特性

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大体可分为以下七个方面:

(1)物质方面,如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

(2)操作运行方面,如操作是否方便,运转是否可靠、安全等。

(3)结构方面,如结构是否轻便,是否便于加工、维护保养和修理等。

(4)时间方面,如耐用性(使用寿命)、精度保持性、可靠性等。

(5)经济方面,如效率、制造成本、使用费用(油耗、电耗、煤耗)等。

(6)外观方面,如外型美观大方,包装质量等。

(7)心理、生理方面,如汽车座位的舒适程度,机器开动后的噪音大小等。

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有一些是可以直接定量的,如钢材的强度、化学成分、硬度、寿命等。它们反映的是这个工业产品的真正质量特性。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质量特性是难以定量的,如容易操作、轻便、舒适、美观大方等。这就要对产品进行综合的和个别的试验研究,确定某些技术参数以间接反映产品的质量特性,国外称之为代用质量特性。不论是直接定量的还是间接定量的质量特性,都应准确地反映社会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特性的客观要求。把反映工业产品质量主要特性的技术经济参数明确规定下来,形成技术文件,这就是工业产品质量标准(或称技术标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产品质量对于拥有产品的人来说是必不可以少的条件,而且有质量有才合法的售出给消费者,如果出现了产品质量的纠纷,那么作为生产者就必须要依法的用证据来证明自己产品的合格性,所以,产品质量必须要按国家的条款来进行生产。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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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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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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