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签收催款函诉讼时效中断还有效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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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了,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即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消灭。不过诉讼时效的过期,债务并没有消灭,即实体权利还在,只是当事人不能请求法律强制保护。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和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并没有应该向债权人的利益倾斜的导向。
担保人签收催款函诉讼时效中断还有效么?

一、担保人签收催款函诉讼时效中断还有效么?

无效了,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即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消灭。不过诉讼时效的过期,债务并没有消灭,即实体权利还在,只是当事人不能请求法律强制保护。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和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并没有应该向债权人的利益倾斜的导向。

二、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设立的作用

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救济的限制,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仅仅消灭胜诉权,其享有的实体权利不消灭,存在所谓的自然债务问题”“债权人未在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其债权本身仍然存在,只是胜诉权消灭(或者说债务人享有了不履行抗辩权),也就是说,此时的债权仅仅是不享有法律的强制保护力”,诉讼时效有中断的适用,而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的保证权利消灭,“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及时行使权利,将导致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不再承担实体责任”,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的效力。

“保证期间设置的根本意义在于赋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形成权,将原享有的或然担保债权转化为实然担保债权,进而享有对担保人的请求权。保证人作出担保承诺的时候,表明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将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债务人将来是否履行债务(即是否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以及履行多少等尚处于不特定状态,从而导致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内的保证责任等也处于不特定状态。故法律通过设置保证期间制度,使债权人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形成权将或然担保转化为实然担保债权,以最终确定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范围。”

这些比较拗口的话,换成通俗点说就是诉讼时效虽然已经过期了,但是呢你的债务并没有随之消失不见,你和欠钱人的实际权力关系还在,但是中间担保的那个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你也不用问担保人要钱了,直接向欠钱的人主张还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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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案件资料
状、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收据;证据清单和材料,拟采取保全措施标的物的明细清单和基本情况(包括权属、价值、所在地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保函之家办理诉讼保函,各地均认可,通常最快当日出具担保函。案情复杂的3个工作日左右出具保函。服务快捷方便,在最快的时间内为诉讼当事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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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保函是什么,诉讼保全保函的法律效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担保是什么?诉讼保函有什么意义? 诉讼保函的优点在于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促进资金周转、获得资金收益,帮助企业提高商业信用。 二去银行办理诉讼保函需要什么流程? 申请条件: 1.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 保函申请: 1.申请人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立保函合同; 2.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 3.申请人提交合同相关的基础材料; 4.申请人提交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开立保函所必需的材料。 保函审核及开出: 1.银行对客户资格、基础交易、相关材料审查; 2.银行对客户的保证金或授信额度等抵押情况进行落实; 3.银行审核保函的书面申请及保函格式; 4.保函开出。 三、担保公司办理诉讼保函的需要的流程? 资料清单(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复印件,申请人可以补充其他重要材料。) 1当事人主体资格资料 当事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案件资料 状、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收据;证据清单和材料,拟采取保全措施标的物的明细清单和基本情况(包括权属、价值、所在地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保函之家办理诉讼保函,各地均认可,通常最快当日出具担保函。案情复杂的3个工作日左右出具保函。服务快捷方便,在最快的时间内为诉讼当事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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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催收函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邮寄催收函不一定能中断诉讼时效。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的是催款函,则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至于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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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债权债权债权催收,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要: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主张权利作为法定事由的一种,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因此而产生。债公清收公告能否作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关键是看是否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能通过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诉讼时效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贷款变成了自然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取得强制执行的豁免,银行贷款丧失了法律保护,而且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可能为此受到内部处罚,因此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诉讼时效便成为一个经常争议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诉讼时效是围绕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展开,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与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密切相关。关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讼,指权利人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提讼的方式来引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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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一家公司的担保人,他跟我说最近收到了催款函,所以我想帮他咨询一下担保人催款函是什么?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的经过,债务并没有消灭,即实体权利还在,只是当事人不能请求法律强制保护,而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即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消灭。在此认识下,对于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经过而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的效力就好理解了,保证期间经过对于债权人的权利的恢复几近不可能,因为实体权利已消灭,而诉讼时效的经过,因为债务还在,因此恢复的只是国家的强制保护力,故催款函在债务人确认愿履行的情况下,可恢复强制保护力,而保证人的确认愿履行,如果还只是对原保证债务的确认,因原保证债务已消灭而不能恢复,故该确认不能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可复原债权人的完整债权权利那样恢复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追究保证责任的权利,必须是保证人确认愿履行的债务是原保证合同之外的新债务,通常情况下表达的应是对原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新保证,即保证人产生的必须是新的保证债务,此时,实际不是原债务的恢复,而是新债务的建立,所以恢复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只要催款函上有债权催收的含义即可,而要恢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是要求承担原来的保证责任,而应是对债务人的原债务,保证人愿承担保证责任(至于表述为“仍承担”还是无“仍承担”的“承担”,效力上应是没有区别的)。
我们公司一直在为小微企业做融资担保贷款的,现在有个公司没还贷款,那担保公司催收函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律函字[2008]第×号
  广西××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向贵司致函如下:
  ××公司根据与贵司于2005年12月31日签订的《夯扩桩基础分包施工合同》及2006年3月6日签订的《补充条款》,已按期完成了贵司发包的“××夯扩桩基工程”的施工,经××公司、贵司、监理、勘察、设计各方于2007年1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公司根据所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经谨慎全面的计算,作出了《夯扩桩工程结算书》,确认该桩基工程的结算价款为677,730.48元。
  ××公司在2006年10月份已经将《夯扩桩工程结算书》(含完整的结算资料,下同)送交给贵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的规定,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发包人应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进行核对(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但贵司一直未提出审查意见;××公司又于2008年11月初再次将《夯扩桩工程结算书》送交给贵司,贵司于2008年11月4日签收后,至今仍未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前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的规定,视为贵司认可××公司的结算结果。
  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四个月内即2007年5月16日前向××公司支付97%的工程款,剩余的3%的保修金应在保修期满后即2008年2月21日前付清给××公司;但贵司至今仅支付了418,000元的工程款,至今仍欠259,730.48元未付给××公司,贵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须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付清工程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公司的授权而对贵司提起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贵司承担。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的诚信企业,不会因为区区几十万元的欠款而使自己良好的信誉受到损害,恳望贵公司慎重对待欠款之事,及时向××公司付清欠款。
  此 致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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