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签收催款函诉讼时效中断还有效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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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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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了,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即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消灭。不过诉讼时效的过期,债务并没有消灭,即实体权利还在,只是当事人不能请求法律强制保护。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和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并没有应该向债权人的利益倾斜的导向。
担保人签收催款函诉讼时效中断还有效么?

一、担保人签收催款诉讼时效中断还有效么?

无效了,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保证责任消灭即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消灭。不过诉讼时效的过期,债务并没有消灭,即实体权利还在,只是当事人不能请求法律强制保护。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和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并没有应该向债权人的利益倾斜的导向。

二、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设立的作用

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救济的限制,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仅仅消灭胜诉权,其享有的实体权利不消灭,存在所谓的自然债务问题”“债权人未在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其债权本身仍然存在,只是胜诉权消灭(或者说债务人享有了不履行抗辩权),也就是说,此时的债权仅仅是不享有法律的强制保护力”,诉讼时效有中断的适用,而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的保证权利消灭,“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及时行使权利,将导致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不再承担实体责任”,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的效力。

“保证期间设置的根本意义在于赋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形成权,将原享有的或然担保债权转化为实然担保债权,进而享有对担保人的请求权。保证人作出担保承诺的时候,表明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将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债务人将来是否履行债务(即是否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以及履行多少等尚处于不特定状态,从而导致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内的保证责任等也处于不特定状态。故法律通过设置保证期间制度,使债权人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形成权将或然担保转化为实然担保债权,以最终确定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范围。”

这些比较拗口的话,换成通俗点说就是诉讼时效虽然已经过期了,但是呢你的债务并没有随之消失不见,你和欠钱人的实际权力关系还在,但是中间担保的那个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你也不用问担保人要钱了,直接向欠钱的人主张还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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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函中断诉讼时效吗?
?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受到了催款函则是可以申请诉讼时效中断的。如果与他人发生了借款等行为后双方也是存在着债务以及债权的关系,同时债务人也是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来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偿还,债权人也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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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邮寄催款函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否引讼时效的中断,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无法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但在有关邮寄凭证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无法直接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签收,往往也会直接否认收到的物件为催款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见,法官可以依据各种间接证据,根据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所寄物件为催款函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债权人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债权人所寄物件为空白纸或其他非催款函的物件,但根据经验法则,债权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要远远大于债务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故可以认定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讼时效的中断。
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已签收的邮件,债务人仍然否认收到了催款函,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签收人。该邮件只要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根据邮局的正常业务,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的,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以认定其引讼时效的中断。
2、对于因债务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而没有签收的邮件,本人认为,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讼时效的中断。债务人对有关信息的变更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可以认定债权人已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给义务人,具有引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讼时效的中断。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需留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对于邮件的遗失,应及时补发,否则,其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无效的。综上所述,法官应根据具体的邮寄催款函的情况来判断诉讼时效。债权人在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在有关邮寄凭证上注明邮寄物件,同时也要注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债务人在自身的有关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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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催收函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邮寄催收函不一定能中断诉讼时效。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的是催款函,则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至于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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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催收公告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要: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主张权利作为法定事由的一种,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因此而产生。债公清收公告能否作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关键是看是否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能通过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诉讼时效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贷款变成了自然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取得强制执行的豁免,银行贷款丧失了法律保护,而且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可能为此受到内部处罚,因此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诉讼时效便成为一个经常争议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诉讼时效是围绕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展开,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与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密切相关。关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讼,指权利人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提讼的方式来引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要: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主张权利作为法定事由的一种,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因此而产生。债公清收公告能否作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关键是看是否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能通过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诉讼时效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贷款变成了自然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取得强制执行的豁免,银行贷款丧失了法律保护,而且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可能为此受到内部处罚,因此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诉讼时效便成为一个经常争议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诉讼时效是围绕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展开,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与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密切相关。关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讼,指权利人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提讼的方式来引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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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递催收函可中断诉讼时效吗?
如果要确定邮递催收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话,必须要保证债权人能够收到催款函,如果债权人没有收到催款函的话,那么就不能够导致中断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的确收到了催款函,那么就表示其进行诉讼失效进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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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催收公告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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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讼,指权利人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提讼的方式来引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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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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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催收函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欠款催收函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需要明确的是债权人要证实该文件是欠款催收函。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包括提起诉讼和仲裁、权利人主张权利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三种。欠款的催收函就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受到催收函是,义务人应该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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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拒签催收怎么维持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最直接的办法是直接向,之后引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
2、有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提交状或者口头的,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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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直接的办法是直接向,之后引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
2、有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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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催收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银行催收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是简单的催收函并不能达到中断时效的目的,必须要在催收函之中明确表示希望借贷者尽快的偿还借款,此时还可以表现出银行是在行使自己的债权,此种情形下才会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且一旦中断,债务人可以临时的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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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拒签催收怎么维持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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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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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提交状或者口头的,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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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提交状或者口头的,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
诉讼保全的反担保保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保全的反担保保函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担保是什么?诉讼保函有什么意义?
诉讼保函的优点在于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促进资金周转、获得资金收益,帮助企业提高商业信用。
二去银行办理诉讼保函需要什么流程?
申请条件:
1.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
保函申请:
1.申请人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立保函合同;
2.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
3.申请人提交合同相关的基础材料;
4.申请人提交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开立保函所必需的材料。
保函审核及开出:
1.银行对客户资格、基础交易、相关材料审查;
2.银行对客户的保证金或授信额度等抵押情况进行落实;
3.银行审核保函的书面申请及保函格式;
4.保函开出。
三、担保公司办理诉讼保函的需要的流程?
资料清单(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复印件,申请人可以补充其他重要材料。)
1当事人主体资格资料
当事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案件资料
状、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收据;证据清单和材料,拟采取保全措施标的物的明细清单和基本情况(包括权属、价值、所在地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保函之家办理诉讼保函,各地均认可,通常最快当日出具担保函。案情复杂的3个工作日左右出具保函。服务快捷方便,在最快的时间内为诉讼当事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
诉讼保全保函是什么,诉讼保全保函的法律效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担保是什么?诉讼保函有什么意义? 诉讼保函的优点在于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促进资金周转、获得资金收益,帮助企业提高商业信用。 二去银行办理诉讼保函需要什么流程? 申请条件: 1.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 保函申请: 1.申请人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立保函合同; 2.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 3.申请人提交合同相关的基础材料; 4.申请人提交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开立保函所必需的材料。 保函审核及开出: 1.银行对客户资格、基础交易、相关材料审查; 2.银行对客户的保证金或授信额度等抵押情况进行落实; 3.银行审核保函的书面申请及保函格式; 4.保函开出。 三、担保公司办理诉讼保函的需要的流程? 资料清单(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复印件,申请人可以补充其他重要材料。) 1当事人主体资格资料 当事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案件资料 状、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收据;证据清单和材料,拟采取保全措施标的物的明细清单和基本情况(包括权属、价值、所在地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保函之家办理诉讼保函,各地均认可,通常最快当日出具担保函。案情复杂的3个工作日左右出具保函。服务快捷方便,在最快的时间内为诉讼当事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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