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了,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即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消灭。不过诉讼时效的过期,债务并没有消灭,即实体权利还在,只是当事人不能请求法律强制保护。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和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并没有应该向债权人的利益倾斜的导向。
二、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设立的作用
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救济的限制,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仅仅消灭胜诉权,其享有的实体权利不消灭,存在所谓的自然债务问题”“债权人未在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其债权本身仍然存在,只是胜诉权消灭(或者说债务人享有了不履行抗辩权),也就是说,此时的债权仅仅是不享有法律的强制保护力”,诉讼时效有中断的适用,而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的保证权利消灭,“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及时行使权利,将导致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不再承担实体责任”,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的效力。
“保证期间设置的根本意义在于赋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形成权,将原享有的或然担保债权转化为实然担保债权,进而享有对担保人的请求权。保证人作出担保承诺的时候,表明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将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债务人将来是否履行债务(即是否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以及履行多少等尚处于不特定状态,从而导致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内的保证责任等也处于不特定状态。故法律通过设置保证期间制度,使债权人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形成权将或然担保转化为实然担保债权,以最终确定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范围。”
这些比较拗口的话,换成通俗点说就是诉讼时效虽然已经过期了,但是呢你的债务并没有随之消失不见,你和欠钱人的实际权力关系还在,但是中间担保的那个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你也不用问担保人要钱了,直接向欠钱的人主张还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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