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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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开始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一般是在诉讼案件的犯罪事实比较复杂的,暂时难以进行审查起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延长审查起诉的期限,但必须在延长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开始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是什么意思?

一、开始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是什么意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之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审查起诉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有关审查起诉的期限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特别是对于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合法的处理,如果没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起诉的,则属于司法机关的超期羁押行为,是需要追究司法机关的相关责任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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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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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向人民出具建议中止审理案件的函不算是干预司法审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优先”,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
(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刑事优先”的依据。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有两个主要司法解释,即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范围主要限定在存单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98年《规定》
第十一条中规定:“人民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这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审理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事优先”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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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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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货物的销售价格是否忽高忽低?尤其是低于成本的销售,一般都有问题;
4、检查所有存货,包括成品与材料,看是否帐实相符?短少的物资,一般都有销售未入帐的可能;
5、检查产品的出品率变化,检查废品的生产、验收、销毁记录,检查产品数量与生产工人计件工资的关系,是否配比合理?很多企业将产品直接从生产线上取走销售或赠送,而截留收入;
6、 重点检查往来帐,对挂往来超过半年的要与对方单位核实,尤其要注意贷方往来,同时注意费用中显示的对方单位,是否有对外往来大额借款?是否收取利息?利息是否合理?是否入帐?
7、 检查会计期末是否进行了资产清查?盘赢物资是否计入了收入?盘亏物资是否是正常管理盘亏?是否存在盘亏与盘盈互相抵消的问题?物资盘存表上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原始盘点表与物资盘存表是否相符等?
8、检查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节省下来的材料或边脚料是否计入了收入?
9、检查减免的流转税是否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10、检查企业接受的捐赠,是否已作为收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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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企业研发新产品产生的产品和废品是否有记录以及产品和废品的去向,是否按质做价?收入是否纳税?
二,另一方面是对扣除项目的检查:
1、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当年应该计入费用而没有计入的,不得在以后年度抵扣,因此,要重点检查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折旧费用以及其他的调整分录,凡是涉及到红字调整的,都要重点检查;
2、检查企业食堂等福利部门,其房屋折旧、人员工资、耗用水电、办公用品及低耗、福利待遇、维修费、使用车辆费用等一切开支,是否计入了成本?
3、检查企业耗用的费用物资,是否已通过了仓库核算?消耗材料和物资是否合理?如办公用品要与办公用品领用台帐相核对,低耗要与实物相核对,是否存在私人使用企业资产情况等?
4、检查物资使用者是否都是本企业员工?否则视同捐赠?
5、检查企业的工资支出是否是企业的在册员工?是否在劳动部门登记?是否已经给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医务、浴室、理发室、食堂、待岗、下岗等后勤人员的工资是否进行了剔除?有否超过计税工资?
6、检查工资附加费用是否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工会经费是否全额拨付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检查对外捐赠是否合法?
7、检查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是否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是否超出了限额?招待无关人员或者纯粹内部人员的吃喝费用是否扣除,不能按照税务人员要求提供真实的足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的,也不得扣除;
8、检查财产保险和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退款,是否冲减了费用,纳入了所得额?如果未发现冲减支出和保险赔款,应进一步调查保险公司的财务帐册。
9、检查税前应报批的扣除项目是否擅自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有一本书名为《纳税检查》的,税务人员都会学习的,里面讲得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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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期限最多延长多久
[律师回复] 1、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一般就是一个月,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主动建议的情形仅限于“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即人民法院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另外,为保障被告人权益,此处规定为“应当建议”,而且没有次数限制。
2、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补充侦查后的案件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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