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起诉案为例,当事人贾X在承接加油站环保手续业务时,委托个人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使用非签约单位的资质文件制作并提交虚假报告,非法获利,被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琸韬律师接受委托,全面阅卷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他针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主观恶性、获利情况、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等情节展开分析,向检察机关提交多份书面法律意见。在这个案件中,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在于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王琸韬律师通过论证当事人的具体情节,认为其符合该条件,积极推动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未被提起公诉,无刑事犯罪记录。
再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某前期还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立案调查,期间曾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后再次取保候审。王琸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核实被告人到案经过、羁押情况、取保候审期间表现等案件事实,梳理在案证据。在庭审中,他结合被告人自动到案、配合调查、无拒捕逃跑行为等情节,依法发表辩护意见。本案的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如何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裁判。
在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案中,被告人汪X、包X系当地交警大队民警及辅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对涉嫌醉驾的当事人未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导致当事人发生二次事故身亡,公诉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委托王琸韬律师出庭辩护。王琸韬律师全面审查案卷证据、执法视频、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规,围绕职责范围、现场警力条件、履职情况、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等焦点发表辩护意见。庭审中提出二被告人已尽现场处置义务、不具备法定约束条件、死亡结果系多方原因造成,请求从轻处理。本案的法律适用关键在于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以及是否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审理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属多因一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在无证经营烟草非法经营罪辩护案例中,被告人甲、乙为夫妻,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长期对外售卖烟草制品,同时售卖部分假冒伪劣卷烟,累计非法经营金额达433790.86元。庭审阶段,被告人甲、乙分别委托律师出庭辩护。王琸韬律师作为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全面梳理全案证据,针对案件核心问题展开辩护。他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提出异议,认为部分交易缺少完整交付凭证,现场查获尚未对外销售的烟草制品,不应全额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结合二人分工,主张被告人甲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提出二被告人法律意识薄弱,并非蓄意违法,主观恶性较小,且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效降低社会危害;同时结合二人需共同抚养四名未成年子女、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实际家庭情况,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乙的辩护人则结合案件分工提出辩护意见,主张被告人乙仅负责协助采购货品,未参与定价、销售、收款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同时提出被告人乙经书面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交代货源线索,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当事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低。结合家中多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现实困境,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主从犯划分、量刑情节、是否适用缓刑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全案事实,结合在案全部证据、法律规定及控辩双方意见作出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涉案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结合二人行为分工与作用,认定被告人甲系主犯,被告人乙系从犯。二人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扣除、被告人乙构成自首等意见,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涉案手机、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查扣卷烟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案例中,被告人为普通务工人员,无违法犯罪前科。2024年年初,被告人接到陌生来电,对方声称可以协助办理贷款,随后双方添加社交好友。对方提出,需被告人提供个人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等物品用于包装流水,才能完成贷款办理。被告人与家人商议后,先后两次按照对方要求邮寄相关物品。经专业机构审计,案涉银行卡资金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五十余万元,该账户被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用于资金流转。案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先后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结合全案情况,提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多项从轻量刑意见。本案的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经开庭审理、核查全部证据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在案证据,对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未予采纳。同时法院考量到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以自身系初犯、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为由提起上诉,目前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王琸韬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他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针对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在复杂的刑事法律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王琸韬律师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这些案件中,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做出了积极贡献。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