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若因他人侵权行为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2024年7月5日晚,这样的事就发生在了王XX身上。当时,她正在A幼儿园承租管理的操场内跳广场舞,却被未成年人闫XX驾驶、韩XX与李XX共同推动的滑板车撞倒,导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王XX住院28天,出院医嘱要求卧床8周。此后,她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将闫XX及其监护人杨XX、韩XX及其监护人韩某、李XX及其监护人万XX、A幼儿园列为被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129.78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均提出上诉抗辩。闫XX及其监护人主张王XX作为成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且三期期限认定、费用赔付存在不合理情形;李XX及其监护人认为其推动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已切断,且已尽监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A幼儿园辩称其已履行场地安全保障义务,场地不对外开放,王XX擅自进入,事故与园方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担责。原审被告韩XX及其监护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各方过错责任并核算损失后,判决各责任方按比例赔偿。但各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晨阳律师继续作为王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答辩,坚持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恰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核查,结合各方举证质证情况,最终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认定闫XX存在未及时制动滑板的过错,承担30%赔偿责任;韩XX、李XX存在推动滑板的侵权行为,各承担20%赔偿责任;A幼儿园作为场地管理人,明知场地内有跳舞、玩耍等活动却未采取有效风险规避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赔偿责任;王XX未经许可进入场地,且在活动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行承担10%责任。因闫XX、韩XX、李XX均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此次案件中,张晨阳律师的专业与坚持,让法律的天平得以平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看到,在复杂的侵权纠纷中,明确责任划分,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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