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州XX公司就遭遇了被告长期拖欠合同尾款的难题。2021年2月,该公司与上海XX公司达成供货合意,为其采购地暖设备。该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并完成竣工验收及交付,双方结算确认最终结算价为2,546,317.68元,公司也按被告要求全额开具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2,037,054.14元,尚欠509,263.54元未付,经催讨无果。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委托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的于X律师和陈悦律师代理此案。
陈悦律师等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们查看包括买卖合同、供货清单、竣工验收文件、结算确认函及发票开具记录等证据,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证据链条完整。在起诉阶段,原告方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合同款、逾期付款损失,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案件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进入审理程序。陈悦律师积极与法庭沟通,推动调解进程。考虑到诉讼周期与执行成本,在维护委托人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展现出灵活的调解策略。经过多轮沟通与法庭主持,被告认可了欠款事实,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原告方在确保本金全额回收的前提下,调整了诉讼请求,放弃了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的主张,以换取被告的快速履行承诺。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于202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合同款509,263.54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原告债权的全额实现,又缩短了维权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
以房抵债的纠纷也不少见。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王X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2023年7月,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五方《协议书》,约定以被告XX州某房地产公司应付被告某建设集团的工程款,冲抵原告王X应付被告XX州某置业公司的购房款,以此方式视为某建设集团支付江苏某建设公司应收账款。随后原告王X与XX州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但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始终未办理备案登记,交房后亦未协助办证。诉讼中原告发现,该房屋早在2020年即被抵押给银行,且抵押期限至2025年6月,签约时出卖人未如实告知抵押状况,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原告遂诉请解除相关协议及合同,要求某建设集团支付应收账款,并要求XX州某置业公司承担物业费、维修基金、违约金及律师费等。
陈悦律师和于X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发现该房屋早在2020年12月即已抵押给银行,抵押期限至2025年6月17日。这一关键证据揭示了XX州某置业公司隐瞒抵押、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核心事实。诉讼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针对这些抗辩,陈悦律师逐条有力反驳。最终,XX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XX州某置业公司原因导致王X无法办理网签及产权登记,其违约行为致使王X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王X有权解除相关协议及合同。同时,两份协议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性,应一并解除。法院判决解除相关协议及合同,XX州某置业公司支付王X物业费、维修基金、违约金等合计134093.22元。陈悦律师通过精准调取房产抵押信息,戳破被告的抗辩,为客户赢得合同解除权及赔偿,并保留了向某建设集团另行追索应收账款的权利。
在工程款结算方面,也存在不少争议案件。如常州XX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就集中在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认定上。2021年3月及5月,原告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总包的相关防水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工程于2022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对已付工程款无争议,但就剩余工程款金额产生重大分歧,原告主张欠款3,906,907.25元,被告则认为仅欠约108万元。
陈悦律师和于X律师接受被告某建设集团委托后,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们发现,虽然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完工后30日内提交结算编制,但双方工作人员在2023年11月至2025年8月期间通过微信进行了多轮工程量核对。原告方委派的预算员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并确认了相关工程量数据。在庭审中,陈悦律师团队构建了多方面的答辩策略。他们主张工程款应依据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合同固定单价计算,而非原告单方编制的汇总表;指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编制已构成违约,应视为认可被告的审核结果;强调原告委派的预算员已通过微信对被告提供的工程量数据进行了确认,该确认行为应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针对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因原告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不予认可;还说明原告系合法分包人,无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此外,代理律师还就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发表反对意见,指出根据现有微信对账证据已足以认定工程结算价款,无需启动鉴定程序增加诉讼成本。
最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被告提供的相关表格,认定了工程价款。被告某建设集团需支付原告工程款1,084,344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陈悦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锁定关键证据,精准反驳了原告的高额结算主张,成功阻却原告启动司法鉴定的申请,为客户减少近300万元损失。
除了上述案例,陈悦律师还处理过众多不同类型的案件。在企业间借款纠纷中,江苏某安防公司出借给常州XX公司的200万元逾期多年未还。陈悦律师和于X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系统梳理,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担保手续完备、诉讼时效未过。考虑到被告具有一定履行意愿但一次性偿还有困难,陈悦律师制定了“以诉促调、分期回款”的方案。在调解过程中,在确保本金全额回收的前提下,给予被告较为宽松的分期还款期限,同时精心设计了“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还成功将借期内利息、后续利息以及律师费纳入调解协议。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包括分期还款、支付利息和律师费等内容的协议,实现了债权回收的安全性与效率性的统一。
在个体挖机手起诉总包方索要工时费的案件中,原告方XX主张其为被告江苏XX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提供了挖机作业服务,要求支付224,300元工时费。陈悦律师和于X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调查和证据梳理。他们核实被告公司的项目分包情况,发现被告已将案涉工程中涉及挖机使用的土方工程专业分包给华实XX,并签署了书面合同。对原告提交的完工单进行细致审查,结合原告本人和证人的陈述,围绕“合同相对性”这一核心抗辩思路,向法庭指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避免直接经济损失及诉讼成本。
在因两个工程项目款项混同支付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浙江甲建筑装饰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科技公司对已付款项的性质认定产生严重分歧。原告主张被告欠付保温工程款,被告则辩称已超付。陈悦律师和于X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系统性梳理,核对全部付款凭证和财务记录。在诉讼策略上采取“以守为攻”的立场,在本诉中否认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在反诉中主张超付要求返还。庭审中,围绕争议付款的性质展开激烈交锋,代理律师灵活调整策略,主张争议款项总额已足以覆盖保温工程结算款。最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本诉请求,同时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实现本反诉双胜。
陈悦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各类法律纠纷。无论是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还是在其他领域的法律事务中,她都能通过细致的调查、精准的分析和有效的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走出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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