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消费者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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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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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的。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什么情况下消费者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一、什么情况下消费者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管辖原则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 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 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如今,很多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产生纠纷,基本都能马上想到自己可以通过向当地消费者协议进行投诉,从而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结合上文的介绍,我们也发现,并不是所有发生与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的纠纷,消费者协议都是会受理的。也就意味着,消费者协会受理有关投诉,也有自己的范围限制。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区分清楚,找到恰当的纠纷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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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的。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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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如何投诉不予受理的消费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是不予受理的消费者投诉 1、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国家对于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部分商品作出“三包”期限规定,允许商家和消费者达成比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更长的商品或服务的保证期限,而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则不得少于国家“三包”的规定期限。 2、消费者本身商品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投诉。如果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维修,从而导致商品损坏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中责任在于消费者本身,这样的投诉,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3、缺乏依据的投诉。消费者提出投诉时,应当持有真实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凭证。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一旦产生消费纠纷,往往不能出示消费依据,也有的因提供证据不充分而败诉。 4、不切实际的投诉。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处理消费纠纷时往往走入误区,以致投诉无果。有一位旅客因航班取消未得到提前通知,以致错过一件要事,便愤而该航空公司和售票单位,提出了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要求。结果官司打赢了,但却并未支持他的索赔要求。而他却因巨额索赔支付了近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自己只得到了几百元的赔偿,这样得不偿失又有何意义? 5、不予受理的投诉还包括:争议双方曾经达成协议并已经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人民、仲裁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的;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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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予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是不予受理的消费者投诉 1、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国家对于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部分商品作出“三包”期限规定,允许商家和消费者达成比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更长的商品或服务的保证期限,而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则不得少于国家“三包”的规定期限。 2、消费者本身商品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投诉。如果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维修,从而导致商品损坏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中责任在于消费者本身,这样的投诉,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3、缺乏依据的投诉。消费者提出投诉时,应当持有真实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凭证。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一旦产生消费纠纷,往往不能出示消费依据,也有的因提供证据不充分而败诉。 4、不切实际的投诉。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处理消费纠纷时往往走入误区,以致投诉无果。有一位旅客因航班取消未得到提前通知,以致错过一件要事,便愤而该航空公司和售票单位,提出了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要求。结果官司打赢了,但却并未支持他的索赔要求。而他却因巨额索赔支付了近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自己只得到了几百元的赔偿,这样得不偿失又有何意义? 5、不予受理的投诉还包括:争议双方曾经达成协议并已经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人民、仲裁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的;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等。
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是不予受理的消费者投诉 1、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国家对于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部分商品作出“三包”期限规定,允许商家和消费者达成比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更长的商品或服务的保证期限,而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则不得少于国家“三包”的规定期限。 2、消费者本身商品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投诉。如果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维修,从而导致商品损坏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中责任在于消费者本身,这样的投诉,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3、缺乏依据的投诉。消费者提出投诉时,应当持有真实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凭证。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一旦产生消费纠纷,往往不能出示消费依据,也有的因提供证据不充分而败诉。 4、不切实际的投诉。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处理消费纠纷时往往走入误区,以致投诉无果。有一位旅客因航班取消未得到提前通知,以致错过一件要事,便愤而该航空公司和售票单位,提出了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要求。结果官司打赢了,但却并未支持他的索赔要求。而他却因巨额索赔支付了近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自己只得到了几百元的赔偿,这样得不偿失又有何意义? 5、不予受理的投诉还包括:争议双方曾经达成协议并已经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人民、仲裁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的;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等。
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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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对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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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投诉消费者投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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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怎样向消协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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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投诉消费者怎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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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消费者协会怎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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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接待。12020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中心应当认真接待消费者以电话、书面形式、互联网或来访等形式进行的投诉、申诉、举报。 2、登记。对消费者的投诉、申诉、举报要进行登记,对被诉方的姓名、单位名称、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违法事实及有关线索、证据要详细记载;对申诉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诉要求要认真记载。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3、受理。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投诉、申诉、举报,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受理。 4、处理。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的案件,由受理机关或管辖地工商所及时处理;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机构办理。 对属于民事争议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申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对咨询电话,受理人员应正确解答,解答不了的,应说明情况,或告知到相关的部门咨询。 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投诉、申诉、举报,向申诉举报人说明情况,或根据与有关部门商定的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回复。投诉、申诉案件依法调解后,依规定程序告知投诉申诉人;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必要时可回复举报人。 6、归档。投诉、申诉、举报处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备案。 7、数据资料采集。12020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办结后,要按照《12020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中设定的各项指标,详实准确地录入数据资料。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现代证券法奠基之作的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就将投资者保护作为基本宗旨,并构建起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相比之下,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运动萌芽于 20世纪30年代后期,勃兴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才形成消费者权利的概念。而金融消费者概念从理论探讨走向立法实践,更是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事情。实际上,在传统的分业经营背景下,与证券投资者相提并论的概念是银行存款人和保险投保人;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细分并日益交叉,存款人和投保人这样的称谓已不足以全面涵盖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客户,这才给了金融消费者概念以用武之地。另一方面,投资者一词由于其固有的概括性和包容性,仍能较好地适用于整个资本市场,从而形成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概念并存的局面。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和《多弗法》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从中同样可以看出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体制的深刻影响。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没有对投资者进行界定,但从其对“投资”的描述和列举中,可以大致确定投资者的基本概念和范围。该法第22条规定,投资包括任何资产、权利或利益。《受监管活动指令》进一步规定,投资包括存款、电子货币、保险合同下的权利、股份、创设或者承认债务的工具、政府和公共证券、代表特定证券的凭证、集合投资计划单位、个人年金计划下的权利、期权、期货、差价合约、受监管抵押贷款合同下的权利等。不难看出,这里所说的投资已然超出证券领域,基本上成为金融产品的同义词。相应地,投资者这一概念也就超出了传统的证券投资者或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范围,而扩展成为金融投资者,亦即各类金融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的统称。这也能够解释第22条为何将金融活动(受监管活动)定义为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可以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是用大一统的投资者概念与同样是大一统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在行业覆盖范围上实现对接。但在主体资质方面,由于英国金融服务局规定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且具有非营业性,因此机构投资者和以投资为业的专业、职业投资者就被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这样,金融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投资者的下位概念,或者说构成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交集。而在这种一体化关系的背后,是经过跨行业整合的监管机构、统一的监管规则以及单一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尽管如此,《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仍然强调,金融行为监管局在确定何种程度的消费者保护为适当时,必须考虑到不同种类的投资或交易所包含的程度不等的风险,以及不同消费者所拥有的程度不等的经验和知识。大一统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概念,并不妨碍监管者基于可能的行业差别、产品差别和个体差别,对消费者、投资者做进一步细分,提供不同力度的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关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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