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天上午,李X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去上班。当他行经某施工路段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巨大的疼痛让他几乎昏厥,等缓过神来才发现,原来是路面存在施工遗留的沟槽。他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此后,李X就案涉事故向当地水利资源局提出情况反映,该局作出书面回复,确认事发路段系某工程项目施工区域,李X摔伤地点为该项目施工埋设管道所开挖沟槽,因施工方未及时对该沟槽进行硬化处理、恢复道路原状,致使路面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李X正常行驶过程中摔伤。
李X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偶然听说袁苏律师的。席间有人聊起之前的一起类似人身损害纠纷,随口提到这位湖北诚明(江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处理得很稳妥。李X当时正被自己的案子折磨得焦头烂额,便默默记下了这个名字。回到家后犹豫了几天,最终还是鼓起勇气通过公开渠道找到这位律师的办公室地址,带着材料登门求教。
袁苏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仔细地查阅了卷宗,认真核实每一份证据,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侵权责任主体界定及责任比例划分。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律师先后前往施工地调查取证,向相关部门调取了施工方的施工许可证、业主方的管理文件等资料。经过分析,律师认为案涉施工方在道路上开挖地下设施,未依法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案涉项目业主方对施工路段负有巡查、监督、安全管理义务,其未及时排查消除路面安全隐患,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律师依法将施工方、业主方列为共同被告向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责任承担比例,律师深入研究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各方的过错程度,主张施工方未履行安全警示及防护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庭前,律师准备了详细的庭审提纲,预判法官可能询问的焦点问题,还精心整理了所有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清晰。庭审当天携带了全部证据原件。面对对方律师的突然发问,因准备充分,能够当庭指出对方主张与之前书面陈述的矛盾之处。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仅质证意见就写了8页。
案件最终调解成功。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付原告李X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各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收到调解协议那天,李X长舒一口气,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他后来表示,最感激的不是结果本身,而是袁苏律师在整个过程中让他感觉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袁苏律师也借此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遇到人身损害事故要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尽快就医并保留好病历等相关材料,以便后续维权。作为湖北诚明(江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律师,他始终相信,权责对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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