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消费金融电子贷款合同管辖异议二审胜诉案中,上诉人某消费金融公司委托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的赵剑律师处理与被上诉人杨 X 的纠纷。双方线上签订电子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纠纷由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管辖,然而杨 X 逾期拖欠本金、服务费合计四万余元,公司向约定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以电子签约地点不确定、管辖约定无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相关法律,电子合同的管辖约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但在情理方面,消费金融公司本身是按照合同约定合法主张债权,如果仅仅因为电子签约地点问题而被剥夺了在约定法院起诉的权利,对于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实际业务中,电子合同的签订方式较为普遍,如果此类管辖约定动辄被认定无效,会严重影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赵剑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充分展现了其专业能力。她整理了电子信贷合同、授权书、本地分公司工商登记全套证据。在二审庭审中,重点论述合同三方主体共同书面约定管辖,签约服务商本地经营场所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同时强调电子合同合法有效,法律认可约定签订地优先于实际签约地点,指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并完整提交上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管辖条款系各方真实合意,约定地点与纠纷存在实际业务关联,电子合同不影响管辖约定效力,原审否定协议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这一判决在法律上维护了合同约定管辖的效力,在情理上也保障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合法诉求,使其能够在约定的法院进行诉讼,在情理法之间取得了平衡。
再看田园综合体工程欠款二审胜诉案。被上诉人某工程公司委托山东济南赵剑律师处理与上诉人某生态农业公司的纠纷。原告承接被告大棚、泄洪沟渠等田园综合体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总结算书确认总工程款三百余万元,后单独出具 85 万元借条,明确该款项为项目工程款,约定逾期按月 1.5 分计息。但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上诉抗辩已向项目人员支付 50 万现金应抵扣欠款、借条出借人为个人而非公司、私下三方合作协议约束本案款项、多项费用不该由己方承担,请求改仅承担 35 万元。原告诉请支付 85 万元本金及利息,并依据财产混同规则要求周 X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法律层面讲,《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合同的履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责任承担都有明确规定。在情理上,工程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工程建设,按照合同约定理应获得足额的工程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损害了工程公司的利益,也违背了商业活动中的诚信原则。
一审阶段,赵剑律师完整收集施工合同、开工文件、工程签证、验收资料、总结算协议、85 万元盖章借条等全套书面证据,借条手写备注可佐证款项归属原告公司;调取另案生效判决,证明周 X 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混用,一人公司无法区分公私财产,主张股东连带清偿。二审针对对方证人、现金收条等抗辩证据逐一质证,指出现金付款无转账凭证、付款时间早于结算对账,私下合作协议仅约束三方个人、不对公司生效,证人陈述与工商登记矛盾无证明力,提交书面答辩完整反驳全部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农业公司支付 85 万元工程款,自 2019 年 9 月 2 日起按 LPR1.3 倍支付逾期利息;周 X 作为原一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决既遵循了法律规定,也充分考虑了情理因素,保障了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这些案件凸显了案件处理中情理法平衡的几个关键要点。法律是处理案件的基本准则,必须严格遵循。然而,情理因素也不容忽视,在某些情况下,它反映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律师在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同时善于挖掘和呈现情理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益。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这样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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