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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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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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内容有:被处罚人信息、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行政复议情况等,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必须在相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内容有哪些?

一、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内容有哪些?

1.文书结构

本文书是一种有统一预定格式的多联填写式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

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 执法类别 执法性质 [年份] 顺序号,如:(邯)药当行罚[2006]25号。

(2)正文 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被处罚单位(人)——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等内容。

违法事实——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表述要简明扼要,并用相关证据证明。该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

处罚依据——包括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条款,要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

(3)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告知事项——告知缴纳罚款的途径,即收缴罚款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即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途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注明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公章——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公章。

二、消防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另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

对于消防行政处罚的相关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消防行政处罚的原因和相关处罚的结果应当明确说明,被处罚人还可以根据处罚书中说明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和联系方式来进行处理,或者直接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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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10w+浏览2024-11-29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被行政处罚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类文书宣告后的内容
[律师回复] 看具体的处罚内容而定<br/>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br/>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br/>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消防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br/>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br/>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采纳。<br/>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br/>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br/>(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br/>(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br/>(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br/>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br/>对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执法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br/>第十七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一次。<br/>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br/>(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br/>(二)有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和证据;<br/>(三)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br/>(四)属于本机构管辖;<br/>(五)符合法定程序。<br/>第十九条 主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消防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公安消防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原处罚机构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br/>第二节 简易程序<br/>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br/>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并由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签名。<br/>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必须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br/>第三节 一般程序<br/>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属于听证范围的,按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br/>第二十四条 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填写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查后确定专人进行初步调查,对需要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br/>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br/>(一)有违法行为发生;<br/>(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br/>(三)属于本机构管辖<br/>第二十五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应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撤销立案决定;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br/>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br/>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br/>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或者销毁证据。<br/>以上就是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类文书宣告后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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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类文书
10w+浏览2024-11-09
我朋友做的消防安装,现在消防安装工程有了一些纠纷,消防安装工程上诉状范文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民事上诉状(自然人通用)<br/>上诉人(一审原告或者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br/>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或者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br/>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作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送达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案号)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br/>上诉请求:<br/>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对具体的改判请求写明);<br/>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br/>上诉理由:主要详述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达到二审法院改判的目的。整个上诉的核心可归纳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br/>此致<br/>某某中级(高级)人民法院<br/>上诉人:签名<br/>年 月 日<br/>注:本律师特别提醒:针对民事上诉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的次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收到一审裁定的次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情形的,二审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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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文书
10w+浏览2023-09-13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消防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有哪些内容,因为叔叔的朋友之前给处罚
[律师回复] <br/>1、的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消防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消防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br/>2、的特点 <br/>(1)复议以消<br/>1、的概念<br/>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消防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消防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br/>2、的特点<br/>(1)复议以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br/>行政争议,是指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执或异议。一般情况下,消防行政争议就发生在公安消防机构和由其作出的具体行为的承受者即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但根据消防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时也会发生在公安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但根据;《》第7条、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有时行政复议也以为审查处理对象。<br/>(2)的复议机关是法定的<br/>由于《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权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当上述机关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法定的复议机关也有不同,现分述如下:<br/>①当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消防行政行为时,署名的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复议机关。<br/>②当公安机关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是法定复议机关。<br/>③当公机部消防局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公安部和消防局是法定的复议机关。<br/>④当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复议机关。<br/>⑤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复议机关。<br/>⑥当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该派出机关是法定的复议机关。<br/>⑦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该人民政府是法定复议机关。<br/>⑧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法定复议机关。<br/>⑨当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法定的复议机关。<br/>(3)以书面复议为主要复议方式<br/>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br/>(4)与消防行政诉讼相衔接<br/>除法律、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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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
10w+浏览2024-11-19
你好!我们酒店马上准备开业了,但是消防检查没有过关,咨询一下。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具体内容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看具体的处罚内容而定<br/>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br/>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br/>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消防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br/>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br/>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采纳。<br/>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br/>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br/>(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br/>(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br/>(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br/>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br/>对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执法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br/>第十七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一次。<br/>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br/>(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br/>(二)有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和证据;<br/>(三)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br/>(四)属于本机构管辖;<br/>(五)符合法定程序。<br/>第十九条 主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消防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公安消防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原处罚机构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br/>第二节 简易程序<br/>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br/>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并由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签名。<br/>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必须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br/>第三节 一般程序<br/>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属于听证范围的,按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br/>第二十四条 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填写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查后确定专人进行初步调查,对需要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br/>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br/>(一)有违法行为发生;<br/>(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br/>(三)属于本机构管辖<br/>第二十五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应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撤销立案决定;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br/>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br/>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br/>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或者销毁证据。<br/>第二十九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需要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br/>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br/>第三十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br/>第三十一条 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或者认定。<br/>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其个人身份。<br/>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法制部门或者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br/>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br/>第三十三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br/>(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r/>(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br/>(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br/>(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br/>(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br/>(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br/>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br/>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br/>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br/>第四节 听证程序<br/>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br/>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三日内提出。<br/>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br/>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办理。<br/>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br/>第三十九条 听证由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人员主持。公安消防机构未设专职法制机构的,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人员主持。<br/>第四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br/>第四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br/>(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br/>(二)案件调查人陈述调查材料,指明案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和法律依据。<br/>(三)听证主持人就案件调查人陈述的调查材料,分别询问听证申请人、证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核实有关的证据。<br/>(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证人及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发问。<br/>(五)对案件调查人员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及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听证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辩、质证。<br/>(六)听证调查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进入辩论阶段。由案件调查人、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br/>(七)辩论终结,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br/>(八)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br/>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br/>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总结,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交单位负责人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br/>第四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不负担举行听证的费用。<br/>第四十四条 本节没有规定的事项,按《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办理。<br/>第四章 送达<br/>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当场交付或者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br/>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当事人已向公安消防机构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br/>第四十七条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br/>受送达人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br/>第五章 执行<br/>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br/>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r/>第四十九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br/>除依照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br/>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br/>第五十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br/>(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br/>(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br/>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决定的除外。<br/>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br/>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br/>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br/>(一)对抗拒执行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强制执行;<br/>(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br/>(三)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br/>(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强制执行。<br/>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br/>第五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消防机构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br/>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者私分。<br/>第五十五条 行政拘留的执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br/>第六章 结案<br/>第五十六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br/>(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br/>(二)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br/>(三)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br/>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于案件执行完毕十五日内写出结案报告,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br/>(一)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案件;<br/>(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br/>(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br/>(四)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br/>本条所列(二)、(三)、(四)项案件的结案报告,应当报同级公安机关和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结案报告,可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br/>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二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br/>第五十九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法律文书归档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案件有关材料,于结案十日内进行归档。<br/>第六十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br/>(一)案卷封面;<br/>(二)案卷材料目录;<br/>(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br/>(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br/>(五)结案报告;<br/>(六)检查笔录;<br/>(七)询问笔录;<br/>(八)勘验笔录;<br/>(九)鉴定结论;<br/>(十)登记保存单;<br/>(十一)告知笔录<br/>(十二)听证通知书;<br/>(十三)听证笔录;<br/>(十四)听证总结;<br/>(十五)送达回执;<br/>(十六)有关讨论笔录;<br/>(十七)行政处罚审批表;<br/>(十八)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法律文书;<br/>(十九)财产处理单据;<br/>(二十)其他有关材料;<br/>(二十一)案卷封底。<br/>第六十一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br/>任何人不得私自抽取、增添或者损坏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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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10w+浏览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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