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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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证人因为自身的健康问题,导致不能实际出庭作证的。2、因为证人居住地比较远,交通也有不方便的地方,从而导致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3、在出现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4、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包括什么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

证人出庭作证,一般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做出是否批准证人出庭的决定。

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涉及身份关系和程序性等事项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当事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主要包括: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民事诉讼中做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做伪证的,除对作伪证的证人证言不予采纳之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以何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有伪证罪,但该罪适用于在刑事诉讼中做伪证的行为,而不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

所以,民事诉讼中做伪证的,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衔接还有待完善。

一般来说,只有那种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除此之外即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其实也是可以出庭作证,只不过鉴于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可能效力上面并不是那么的强,还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从而形成了一个证据链之后,那么最终得到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才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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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共有人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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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作证人员包括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以及有专业知识的人。任何诉讼请求都需要有证据来作为支撑,否则就只是口说无凭,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在我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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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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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遗嘱见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者只有一名见证人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的遗嘱见证人同时可以充任代书人。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三、遗嘱见证人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都提到了遗嘱见证人,但只是简单提及,对于见证人的见证资格、见证的内容、见证程序没有规定,使见证作用难以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作用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这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在场见证”是见证人在遗嘱人定制遗嘱后,直接将见证的内容附书面见证证明,录入录音、录像磁带中,或者是其他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意见》也没有规定。因此,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遗嘱见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者只有一名见证人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的遗嘱见证人同时可以充任代书人。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三、遗嘱见证人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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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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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或称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两种。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2、成交确认书。 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成交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两种。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书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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