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签了,钱付了,但对方却迟迟不交货,这时候该怎么办?能直接解除合同吗?如果已经付的钱被认定不是定金,还能要求双倍返还吗?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XX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光纤激光五轴管材专用切割机,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XX公司也依约支付了50000元。可乙公司却长期未按约交付设备,多次沟通无果后,XX公司委托律师起诉。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定金性质认定、合同解除权是否消灭、交货义务与付款义务先后顺序这三大争议焦点。被告以完成生产、原告未付尾款为由抗辩,如何厘清违约责任归属,实现解除合同并回款的核心目的,成为了关键。
王飞快律师,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法律部主任,拥有超过12年法律从业经验。他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两大领域,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此次,他在庭审中重点论证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权,并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关联案件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未交货、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原告支付的50000元附言为“货款”,不具备定金性质,不予支持双倍返还;被告单方制作的生产证据无原告确认,抗辩理由不成立,应返还预付货款50000元。法院判决解除案涉设备购销合同,被告乙公司返还原告预付货款50000元,原告的核心诉求全部实现。
在这场诉讼中,王飞快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成功维权。正如他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专业、务实、高效——以解决客户实际问题为导向,提供精准法律方案”,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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