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有几种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尚响军律师团队
尚响军律师团队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0人
专家导读 1、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是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刑诉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有几种情况

一、刑诉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有几种情况

公检法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辩护的情形:

(一)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具有外国国籍;

(六)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符合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情形,那么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援申请。当然,满足了法援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必须要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6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3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刑诉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有几种情况
一键咨询
  • 152****54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6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7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8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0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5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7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4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6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7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4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8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5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6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8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有几种
1、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为自身经济存在困难所以并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0w+浏览
法律顾问
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为他也是四处跑关系,请问刑事辩护中精细辩护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精细化辩护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因为刑事辩护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等重要权利,作为律师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和准则的要求,勤勉审慎地进行辩护工作,另一方面,律师需要通过精细化辩护,使身处其中的当事人感觉到我们的辩护工作真正“务超所值”。
这种“务超所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让委托人感觉到“务超所值”,指律师的工作流程控制、服务品质、交流反馈和案件效果超出当事人的期望,并获得其认可。二是让检察官法官感觉到“务超所值”,指律师的工作能够有效地帮助检察官、法官全面深入理解和把握案件,帮助其找到案件的关键证据、争议焦点,消除案件盲点,增强其做出法律决定的信心。三是让律师同行感觉到“务超所值”,指律师通过精细化辩护活动而形成大量的工作成果,并且被收入卷宗,一旦有律师同行接触到该案卷宗,会对该律师形成强烈冲击,从而在同行中形成一个良好的口碑。
二、精细化辩护的三个着力点
精细化的刑事辩护至少要从流程化、节点化和书面化这三个方面着力。流程化是对内部的要求,分解与落实办案团队内部工作内容以及团队与委托人、办案机关之间的跟踪、联系、反馈等任务,着眼点是要对每一个步骤制定具体标准,确定责任人,并进行有效的质量管控。节点化强调对案件关键程序的掌握与影响,确保不遗漏案件每个重要节点,并在该节点对关键证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专项分析,向办案机关全面呈现我方工作成果,争取案件一定程度上向辩方有利的方向发展。书面化是对辩护工作的形式要求,通过书面化,将流程和节点等各项工作进行固化并以法律语言加以呈现,在便利检察官、法官了解和梳理案情的同时,有助于实现辩护工作的电子化、可视化,也有助于为今后的辩护工作提供素材和指引。
(一)刑事辩护工作要实现流程化
刑事辩护整体活动的流程化,很多律师和律所已经有自己的经验和总结,本文选择案件卷宗复制这个步骤,对复制刑事案件卷宗涉及的要求与标准加以阐释。按照流程化的要求,刑事案件卷宗复制至少应该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标准完成以下工作。
1、完整复印所有卷宗的封面和“卷内文书目录”。完整复印封面和“目录”的原因有四点:一是可以确保在实际阅卷过程中可以进行核实卷宗是否遗漏,为是否在未来进行补充复制提供参考和索引;二是便于制作阅卷笔录,帮助律师建构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和逻辑关系;三是有助于在庭审时对公诉方举证进行及时跟进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质证;四是为在辩方制作的法律文书中提及的证据进行注明提供依据。与封面和目录工作相对应的要求就是,在复制卷宗时,必须核实该证据的页码是否也一并复制完成,否则的话,可能对随后的阅卷工作造成困扰。
2、坚持全部复制原则。言词证据必须全部复制;与立案、案件来源、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搜查、扣押、提取、辨认、鉴定意见、起诉意见书、电子证据等有关的证据必须全部复制;有讯问录音录像的,也应同时加以复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3条“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的规定,该讯问录音录像可能成为辩护人排除言词类非法证据的重要根据。
如果案卷较多,或重复较多的情况下,无必要全部复制的,可以在对所有目录复制的基础上,对重点证据进行复制。对于不必进行全部复制的证据,也应进行部分复印,并作为样本进行审查分析。
3、重视补充侦查卷宗复制工作。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过补充侦查,此时辩护人还要对新增加的证据再次进行复制。一是及时与检察官联系,一旦知晓补充材料已送交检察机关,马上到检察机关复制补充证据,便于第一时间发现有利于当事人的内容。二是要重视退查提纲,实践中,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退查提纲”一般不装订在卷宗里,但如果卷宗中有退查提纲的话,一定要全部完整复印,从退查提纲可以了解检察官对该案的意见和看法,律师可以据此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三是要核查全案卷宗是否进行了重新装订。有时,由于补充证据较多或其他原因,侦查机关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全部卷宗证据打乱并重新装订,此时,律师必须另行进行全案复制卷宗,并将其与之前卷宗进行对比,重点关注变化后的卷宗是否存在减少证据、增加证据或顺序变动等情形,尤其要重视短少的证据,因为这往往是有利于辩方的证据。
(二)律师应在重要节点发挥作用
除了庭审程序,刑事辩护工作中最重要的节点有三个,分别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逮捕程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阶、人民法院的庭前审判阶段初期。
1、律师应当重视逮捕程序
“黄金三十七天”是指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如检察机关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则期满公安机关只能释放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律师必须与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的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争取不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辩护律师应以此为根据,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证据情况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论证,为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这一时间为17天,其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辩护律师如果在该阶段取得检察机关不批准或不决定逮捕的结果,会为我们整个辩护工作带来以下正面影响:
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直接影响是否可对其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一旦当事人被逮捕,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就未必有主动性和积极性来对当事人不起诉,而是更可能倾向于移送起诉。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直接影响是否可以对其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虽然未被采取逮捕措施未必直接产生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但二者确实呈现正相关关系。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直接影响辩护律师的时间成本和辩护效果。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后,
首先会节省律师大量的会见时间,尤其是外地案件,从而辩护律师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其他更重要工作;
其次也有助于当事人自己亲自收集有利证据;再次是律师可以随时与当事人进行案件的沟通和交流,有助于及早确定适宜的辩护策略。
2、律师应当重视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最长可达六个半月,这段时间,律师有很多工作需要进行,如阅卷、核实证据、调查取证、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而且这些工作往往对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具体而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不起诉意味着该案已经结束刑事诉讼程序,也不会启动抗诉或审判监督程序,犯罪嫌疑人立即恢复人身自由,回复社会和家庭;同时,从法律上讲,不起诉一般不产生犯罪记录,也不会对当事人未来的职业发展和规划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辩护工作错过这一阶段,就很难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二是可以争取重罪改为轻罪、减少罪名或削减犯罪情节或事实。陈瑞华教授曾经说过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检察权的超强势化”和“司法裁判权的行政化和追诉化”的特点,在这两个特点的约束下,公诉机关起诉书对被告人的事实描述和行为性质的判断,会极大左右法官的判决。因此,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精细化的辩护活动来取得检察官的认可,会为未来好的判决结果奠定基础。
三是可以就法定的量刑情节进行事先沟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往往会对当事人的量刑产生积极影响,如果能在起诉阶段就与公诉人就这些情节达成共识,也有利于未来对当事人的量刑。
此外,对于正在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试点的城市,该阶段也是律师开展该工作的最重要节点。
3、律师应当重视庭前审判阶段初期
这一节点是指公诉案件刚移送到审判机关的一段时间,具体而言,应当不超过一个月。在这段时间内,辩护律师必须在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案件证据的完整分析梳理、案件事实的确立和证明、辩护观点的确定和论证等工作。
该阶段律师工作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理清全案证据材料、建立待证事实并进行书面分析,确定我方的辩护策略和实现途径;二是将辩护人整理的材料以书面形式交给法官,为法官阅卷提供参考,有助于影响或改变法官先入为主所形成的有罪推定思维;三是将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形成文件,交给法官参考,强化其同意我方观点的法律依据。
(三)辩护工作过程和成果应该形成文字或图表
1、辩护工作书面化的意义
一是只有书面化才能让辩护工作具有更大的针对性和持续的影响力。辩护人的观点再正确、证据再充分、法律再明确,如果只是停留在与检察官、法官的口头交流,只是满足于庭审过程中所发表的质证观点和辩论意见,那么,很难实现精细化辩护。因为人的记忆是暂时的、片段的,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并不能长时间记住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的全部内容,因此,必须向办案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这样才能确保辩护意见能够全面、准确、持久地对办案人员产生辩护律师所要追求的影响。
二是只有书面化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对于情节比较复杂或行为性质难以理解的案件,通过书面形式加以梳理,有助于办案人员全面顺利准确地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和法律观点,有助于提升辩护人和辩护意见对办案人的说服能力。
三是书面化是律师工作数量和质量的最终量度。辩护工作的书面化也有利于形象具体地向委托人展示我们辩护人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体现刑事辩护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专业性,从而使委托人加深对律师的信任,即使案件没有取得最理想的结果,也能取得委托人的理解,有助于今后的长期合作。
2、需要交给办案机关的重要文件
一是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这部分的内容,笔者在无讼发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操作指引》一文已详细阐释过,在此不再赘述。
二是交给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不批准逮捕建议书”或“辩护意见”。该文书要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写作,强调案件中的当事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或应当对其不批准逮捕。
三是交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辩护意见。相对于交给侦查监督部门的“辩护意见”,该文书必须要建立在阅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证据要件和法律规定来加以论证。在辩护意见写作过程中,要处理好能够补正的有利于我方证据和无法补正的有利于我方证据的关系。有的律师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要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都应在辩护意见中提及并加以论证,这样会使辩护意见更有说服力,更可能说服公诉人。个人认为,在起诉阶段,为避免控方利用我方的意见和观点,通过补充侦查的方式来加强其证明体系,还是只提及控方无法补正的有利证据为好。
四是交给审判机关的阅卷笔录和辩护意见。如果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并将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了梳理,形成一个包含有案件关键证据问题的文件,建议律师主动征询法官意见,如果法官同意接收该文件,则可以将其交给法官,从而为法官阅卷提供方便。辩护意见至少在庭审前三天交给法官,这样,法官会在开庭前就知晓我方的主要辩护观点,有助于其更好地理解辩方律师在庭上的发言内容和重点。
呈交审判机关的辩护意见应当在呈交公诉机关的辩护意见基础上进行更全面的论证和优化。
首先,将起诉阶段不宜向公诉机关提及的有利于我方当事人证据向法官全面披露;
其次,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和提示;再次,如果辩护意见内容较多,建议以目录或表格形式对辩护意见内容进行提纲式简化;
最后,要专门向当事人解释二者之间的区别与产生这种区别的原因,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3、辩护律师应存档的其他书面文件。一是受案笔记,主要包括受案时的案情记录、当事人的要求和联系方式等;二是法律法规、案例查询结果,必要时进行打印;三是案件讨论记录;四是会见笔录;五是庭审笔录;六是工作纪实;七是案件总结等。
以上所说的流程化、节点化和书面化,应当三者并重,不可偏废。流程化是对辩护工作总体掌握和控制,注重全面,防止出现疏漏;节点化目的是为了避免平均使用力量,而是强调抓住关键程序,集中使用全部力量,使案件尽早发生转折性变化;书面化不仅是形式上的标准化,关键是通过书面化的过程来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和论证,不断优化辩护策略和观点,从而使辩护意见得到证据和法律的坚实支撑。这三个方面只有全面配合,形成合力,才能保证刑事辩护精细化真正实现其所要追求的目标。
三、精细化辩护应注意的问题
(一)流程化而非流水化。流程化的最大难点是如何保证每个流程步骤均会实现高质量产出,因此,流程确定之后,必须有专人负责每一个步骤,并且要对每个步骤进行质量把关,在“有”的基础上实现“精”,因为流程化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对案件过程中质量的把控来实现优质的结果,如果流程的质量不过关,就很难实现这个目标。
(二)节点化而非平均化。刑事辩护工作涉及很多领域和节点,每个节点都有其作用和价值,节点化要求辩护律师在重视每一个节点的同时,要对重要节点进行重点工作,而不能对各个节点平均使用力量。
(三)书面化而非形式化。这里讲的书面化,必须建立在每个案件证据全面梳理基础之上,要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成理、言之有法,而不能哗众取宠、言不达意、离题万里,那样的话,反而使办案人员怀疑辩护律师的态度和专业性,影响到案件的实际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书面化必须建立在对案件性质、事实和法律的精准分析与把握之上,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上述就是刑事辩护中精细辩护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4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找了一个律师,请问刑事诉讼辩护人拒绝辩护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辩护权的主体。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中的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因此,律师拒绝辩护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拒绝辩护才能成立。这一点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不同的。
上述就是刑事诉讼辩护人拒绝辩护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应当通知辩护情形都有哪些
1、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是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应当通知辩护情形都有哪些
公检法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10w+浏览
你好律师,我朋友因为酒驾被逮捕了,但是他还是想找律师给做辩护,请问什么情况下能无罪辩护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应当通知辩护情形都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应当通知辩护情形都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朋友最近因为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家里人正在为他到处走动处理事情,请问刑事案自己辩护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4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一个朋友不当得利,我想要帮他请律师辩护,我想咨询一下辩护不当得利怎样辩护词才合理?
[律师回复] 辩护需要辩护词,那么辩护不当得利怎样辩护词如下:
【案情】原告系东莞某公司的会计。2013年12月,该公司向被告采购了6万元货物,让原告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了订金3000元,后因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导致订单没有履行。
2014年3月,原告所在公司向案外人采购了同批货物,让原告汇款48200元,因原告过失,导致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被告以该48200元系之前订单货款为由拒不返还,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两笔交易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原告汇款的凭证及与案外人的订单等信息均可以证明本案48200元被告收取无合法依据,故应当认定不当得利。
【判决】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48200元系错误汇款,与被告没有关联,故支持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全款及利息。
【案情】原告系东莞某公司的会计。2013年12月,该公司向被告采购了6万元货物,让原告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了订金3000元,后因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导致订单没有履行。
2014年3月,原告所在公司向案外人采购了同批货物,让原告汇款48200元,因原告过失,导致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被告以该48200元系之前订单货款为由拒不返还,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两笔交易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原告汇款的凭证及与案外人的订单等信息均可以证明本案48200元被告收取无合法依据,故应当认定不当得利。
【判决】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48200元系错误汇款,与被告没有关联,故支持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全款及利息。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应当通知辩护情形都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应当通知辩护情形都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刑诉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有几种情况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