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企业承接高速路基工程后,将钻孔劳务违法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自然人雇佣的工人在施工时不幸被设备砸伤。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建筑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张其与伤者无劳动关系、伤者违规受伤不应认定工伤。黄飞律师代理受伤工人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行政诉讼。
办案过程中,黄飞律师梳理了完整施工分包、事故就医、前期诉讼全套证据,结合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人社部规章,确立违法分包企业承担工伤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核心代理观点。针对建筑公司的抗辩逐一反驳,指出企业违法分包给自然人符合工伤责任承担情形,有无劳动关系不影响工伤认定;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企业无证据证明伤者存在法定排除工伤情形,单纯操作失误不能免责;伤者此前民事诉讼撤诉不影响本次工伤认定效力。人社局、县政府同步提交工伤认定、复议全套程序证据,法院核查行政流程全部合法,事实证据充分。
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完整维持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决定书》、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建筑公司自行承担。建筑公司不服可在十五日内上诉至南阳中院,判决生效后伤者可正常主张工伤待遇赔偿。
结合本次纠纷补充一处实用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通俗解释就是,在这种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本案中,此条法规明确了建筑公司作为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责任,有力地支撑了伤者的诉求,为其维权提供了关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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