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用在不同类别侵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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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驰名商标用在不同类别一般是属于侵权的,一般商标在进行注册的时候都是分了不同的类别,而各自的类别都是有各自拥有者的,在损害到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一般就会承担赔偿的责任。
驰名商标用在不同类别侵权吗?

一、驰名商标用在不同类别侵权吗?

是属于侵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侵权即是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未经驰名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驰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驰名商标,损害驰名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52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搜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这些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注册商标,当然也适用于注册的驰名商标。但是由于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还具有其特殊性,而且其经济价值比普通商标更高,因此,侵犯驰名商标权的现象也更突出,侵权行为的种类也更多样。

除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目前明确规定的以上种类外,还存在着其他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抢注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然而一些企业有时会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强注。虽然驰名商标非注册也受保护,但是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保护程度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即使在被强注后能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权利,但其中的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必要的负担。

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驰名商标,公众会认为基于驰名商标的成功,其企业名称必然也会与此相联系。这样也会给这类驰名商标侵权者可趁之机。

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驰名商标,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5、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由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扩展到禁止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也构成驰名商标侵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局也是有专门的规定,而且商标也要分不同的类别,法律也只会保护属于自己注同的类别,如果一旦侵害到了他人的类别,那么必定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所以,商标所有人在注册的时候就要考虑好自己所要注册的情形,这样才能对自己的商标随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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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这类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广告商行为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相关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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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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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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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理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不同于一般的注册商标,它是一种范围更广、更全面的跨类保护,其原因在于驰名商标较一般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更易受侵害且受侵害后遭受的损失更大。
自驰名商标制度确立以来,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始终在限制保护与加强保护之间徘徊。一方面为了维护驰名商标所代表的极高商誉和经济价值而对其给予更大限度的保护,而另一方面为避免驰名商标异化的现状,又不可盲目对驰名商标过分保护。
若要把握对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尺度,使之既能够充分发挥驰名商标的价值与效用,又符合我国特有的经济水平和市场环境,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加以探究和明确便成为必要。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理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大家都知道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能够扩大至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但是具体能扩大到什么范围,很多人存在困惑。曾有很多客户咨询,是否所有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具体扩大保护表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把以上问题一一讲解一下。
一、对驰名商标的扩类别保护的理解驰名商标能够跨类别保护,但是,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不同驰名商标驰名程度差异的情况,驰名的注册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依法获得跨类保护的范围不是整齐划一和固定不变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该综合考虑:
(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例如,“海尔”商标全国甚至世界闻名,所以“海尔”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极广,甚至能够覆盖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又如,山东某食品公司在面粉、面条上注册的“腾永乐”商标为地方驰名商标,同地区的种子经销处使用“腾永乐”的行为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犯,但是如果在衣服、鞋类等没有关联的商品上使用“腾永乐”商标就不能认定为是对驰名商标的侵犯。总之,无论何种情况,一个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达到“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体现驰名商标的扩大范围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申请阶段,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二是商标使用阶段,如果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禁止这种使用行为。同时,中国商标法不但保护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且也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一种扩大保护制度,但是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制度被称为“一种扩大防御制度”可能更合适,因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不需要主动去保护,只是在受到侵害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依法请求保护。
三、如果实现商标的“全类保护”所谓商标的全类保护是指商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可以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全类注册,把与自己相关的类别,今后可能发展到的类别,有价值的类别进行注册保护。整个费用下来大概8万元左右,一般在大公司比较常见。(,董世连律师,)附:《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理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不同于一般的注册商标,它是一种范围更广、更全面的跨类保护,其原因在于驰名商标较一般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更易受侵害且受侵害后遭受的损失更大。
自驰名商标制度确立以来,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始终在限制保护与加强保护之间徘徊。一方面为了维护驰名商标所代表的极高商誉和经济价值而对其给予更大限度的保护,而另一方面为避免驰名商标异化的现状,又不可盲目对驰名商标过分保护。
若要把握对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尺度,使之既能够充分发挥驰名商标的价值与效用,又符合我国特有的经济水平和市场环境,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加以探究和明确便成为必要。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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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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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对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理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不同于一般的注册商标,它是一种范围更广、更全面的跨类保护,其原因在于驰名商标较一般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更易受侵害且受侵害后遭受的损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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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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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国外驰名商标侵权吗
这个要看外国驰名商标是否与中国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协议,或者共同处于某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系统内,则在该国注册的商标亦受我国的保护。注册人依据在该国注册时间享有在我国注册的优先权,这时候抢注就算是侵权,反之要是没有相关协议或是没有注册,抢先注册的话则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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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做生意的,我们家乡这边大部分也都是做生意的,大家对商标知识也不是特别懂,请问驰名商标怎么认定?驰名商标 侵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amp;quot;反向假冒 amp;quot;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amp;quot;制造amp;quot;和amp;quot;销售amp;quot;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驰名商标侵权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一)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范围。作为商标特殊形式的驰名商标,对其侵权的范围除了涵盖《商标法》第52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中“其他损害”的具体规定之外,这里须强调两点:一是法律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规定了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他人将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是侵权行为。二是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已注册驰名商标侵权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范围和标准是不一致的,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而且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是停止侵害。而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则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侵权人需要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各种民事责任。
(二)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原则。目前较一致地认为对驰名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应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若一旦发现事实侵权行为,执法部门就可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而不用去考虑假冒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在资讯发达的当今社会,违法者不可能对相关驰名商标一无所知,对驰名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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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侵权有哪些情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驰名商标侵权有哪些情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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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被侵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驰名商标被侵权的,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驰名商标被侵权如何办
[律师回复] 驰名商标被侵权的,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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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侵权有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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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伪造,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除此之外,存在着其他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抢注驰名商标。
(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
(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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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被侵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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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驰名商标的侵权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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