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起诉是法律上的既定程序,只要自己按照有关环节进行合理的处置就可以,有关部门只要确定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就会起诉,这是不争的实事实,不过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结合实际进行有效的分析,确定自己的利益不会遭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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