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债务的被告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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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债务的被告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一般就可以不用承担任何的债务问题,但具体的也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份债务一般是该由继承者来全面的承担,如果无继承者,所留下的债务就该国家所有。

有债务的被告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如何处理?

一、有债务的被告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如何处理?

放弃遗产继承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所留有的遗产无人继承,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债权人起诉,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是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的具体主体及权利义务,案件诉讼费及诉讼过程中支付的费用由谁来负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因而在遗产实际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

实践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使得继承人“坐收渔利”,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刘某父母作为刘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仍应将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情况处理。若被继承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若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法终结诉讼。若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义务人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放弃继承的条款?

放弃继承,又称“继承的抛弃”。是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余后即丧失了继承权。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方式与接受继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遗赠中默示也是放弃受遗赠的一种表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得以转让继承权为条件放弃继承。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应当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

如果放弃继承的人是唯一的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也就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如继承人有监护人,监护人原则上无权放弃被监护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放弃继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一般应当准许,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综合上面所说的,继承者是可以放弃财产的继承,但对于债务如果没有继承财产那么对于债务一般也可以不用理会,而对于被告在这期间死亡的话,那么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办理,只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那么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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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满足诉讼终结的条件是没有遗产且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刘某死亡时留有遗产,故不能终结诉讼。若终结诉讼,各债权人的权利也无法实现,与权利与义务对等相违背。我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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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办?
[律师回复]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
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有的观点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应终结诉讼,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后,由债权人另行。笔者认为,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应收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讼,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权依法进行确认,直接判决用债务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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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
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有的观点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应终结诉讼,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后,由债权人另行。笔者认为,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应收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讼,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权依法进行确认,直接判决用债务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
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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