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田利娟律师代理的原告是一家位于天水的五金建材经营部,被告为某大型国有XX建设公司。2018年初,该五金建材经营部经层层评审,成为被告旗下某高速公路项目标段的官方材料供应商,双方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经营部依约供货,并于2019年底与项目部完成最终结算,结算单显示材料价款共计250余万元,经营部也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项目完工后货款却迟迟未结清,截至2025年初,经营部仅收到211万元,仍有39万余元被拖欠。
多次催讨无果后,经营部委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的田利娟律师团队介入。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称案涉项目是由案外人挂靠被告名下施工,材料实际采购、验收及使用均由挂靠公司负责,被告对具体结算情况“不知情”,主张不应作为付款义务主体。
为还原事实,田利娟律师将诉讼策略聚焦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她指出,被告是与原告直接签订合同的甲方,原告经被告评审入库,并非与第三方对接;《材料结算单》上加盖了被告项目经理部公章,并有多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长达七年内的所有付款,均来源于被告名下的项目部银行账户。田利娟律师认为,无论被告内部是否存在挂靠、转包关系,都不能对抗外部善意供应商基于对国企公章的信任而履行的供货义务,被告与挂靠方的内部纠纷应另案处理。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田利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的抗辩不成立,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94,437.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94,43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这一判决明确了在大型基建项目中,总包方不能以“挂靠”为由,轻易切割对下游供应商的付款责任。
在另一起跑分涉17万赃款的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田利娟律师担任本案一号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案发当年上半年,几名被告人商议收购他人银行卡,为境外诈骗团伙代收、流转被骗资金,从中抽取佣金。田利娟律师的当事人前期是团伙联络人,但在涉案中途主动退出。然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未区分人员实际参与的时间段,将全案十几万赃款统一归责于全部参与者。公诉机关将团伙全部涉案赃款计入其犯罪金额,给出较重量刑建议。
接受委托后,田利娟律师第一时间完整调取卷宗全部银行流水、电子聊天记录、讯问笔录,梳理出清晰时间分界点,锁定核心辩护要点,即当事人中途退出后,后续资金流转行为其未参与、未分红,该部分赃款不应计入个人犯罪数额。她还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退伙全过程,固定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完整事实,同步收集全套从轻量刑支撑材料。
庭审中,田利娟律师逐一出示资金入账时间、线上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清晰划分两段独立犯罪阶段,从共同犯罪责任划分角度,论证公诉机关统一核算赃款的认定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同时,她发表综合量刑意见,指出当事人仅起辅助联络作用,属于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全程自愿认罪悔罪签署具结书,恳请法庭结合实际参与金额从轻量刑。
合议庭核对流水、电子数据等客观材料后,完全采信分段核算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直接扣除当事人退伙后产生的近十万元涉案赃款,大幅降低涉案总额。综合考虑累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下调刑期,最终判处被告人二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罚金,未采纳检察院三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关键在于明确合同的相对性,通过合同签订主体、结算单盖章以及付款账户等证据,确定付款责任主体。而在跑分诈骗案件中,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实际参与的犯罪金额和时间段是关键。对于普通当事人而言,遇到类似案件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合同、结算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在维权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律师的调查工作,以便律师能够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