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应该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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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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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中了解到,如果执法人员本身就与当事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的,那么就应当回避,由其他的行政执法人员来对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这里的直接利害关系就包括,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当事人具有近亲属关系,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对其权利造成影响的。
行政处罚法应该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法应该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在执行处罚的时候,必须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的要求作出,保证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以及处罚职权职责法定。格外,对于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求,不能对其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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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应该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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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应回避情形包括哪些?
行政执法中应回避情形包括和当事人有直系亲属关系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等,当行政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上情况,应当自己主动提出回避。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提出。如果没有主动回避,经发现后单位会指令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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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您好,我叔叔的儿子前几天在出门的时候,遇到了一个晕倒了的女孩,救了对方却被对方反咬一口,叔叔的儿子被申请了行政回避了,行政诉讼主攻回避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实际运用
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审判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一个月以前我表哥因为店铺一直营业不好,所以他开始了作假账,没有想到的是他遭到了别人的举报,如今他已经抓了,但是他却申请了回避,想知道行政法定回避情形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回避的法定情形根据诉讼或司法程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公证)的不同,有不同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中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下: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1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 2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
(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1 )未经批准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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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是什么?
行政案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是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关系。当然了,行政执法人员如果在履行相关的执法职责的时候,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也是需要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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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您好,我叔叔前几天在出差的途中,叔叔开车子撞伤了人,现在我叔叔被起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做出了回避处理了,行政听证回避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以下几种: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8、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9、《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和第245条。
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于上述9种理由,可以归纳如下:前4种为诉讼中竞争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包括侦查、检察人员);第5种是,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短,并且使另一方当事人少了一次说服裁决者的机会;第6.7.8.9种是参加本案前程序就不能参加本案后程序,简称“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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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应该回避的情形包括哪些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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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同学最近惹上官非了,现在被人告上法庭,最近这个案件正在处理当中,他的家里人都非常的担心紧张,不知道会怎么样,我也想去旁听一下,但是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回避,这样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听证程序回避制度概况
行政机关在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除当事人之外,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参加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办法规定,除听证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如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是近亲属的;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
二、听证程序规则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通知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公告通知。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而听证场所有限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报名等方式挑选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是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有关规则,并且挑选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必须公开,让公众有机会了解听证的过程,加强对行政程序的监督,从而确保听证的公正进行。听证的公开进行是指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和新闻界参加旁听。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主要负责指挥听证的进行,询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询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等。为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实行听证制度一般实行职能分离原则、回避制度。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提出证据、相互质证是保证听证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与理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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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是否应回避?
再申请行政会议的时候是应该采取回避原则的,回避原则一般是指跟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人。也包括对案件的审理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员有相应的亲属关系,也需要进行回避。他如果需要进行采用回避原则的话,是要当事人进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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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一个月以前我伯伯因为非法经营公司的问题,因此他被别人给举报了,结果他遭到了税务局的人进行调查,如今他却申请了行政回避,所以了解下行政诉讼委托代人应回避情形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回避的规定,也和其他规定一样。审判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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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规定什么情形需要回避?
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办案的人员是案件相对人的的近亲属的情况,办案的人员是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办案的人员是和案件的当事人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证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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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一个月以前我叔父因为非法的偷税漏税,因此他被别人给起诉了,如今他已经被警察给抓了,但是他看到了仇人之后申请了行政回避,所以了解下行政案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是不能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如果开始不知道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后来发现了,就应当回避,停止继续办理案件。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可以申请回避,要求他不再办理本案件,而由其他人来办理。这种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义务告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除了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回避外,还可以申请在侦查、检察、审判工作中担任记录或翻译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回避。记录、翻译和鉴定工作也关系案件的正确处理,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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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现在申请行政回避了,因为他在处理一个盗窃的案子,但是后来发现有亲戚涉案其中,为了案件的公平,他就申请回避了,那个行政法回避的情形 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法的管辖和适用(掌握)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⑴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⑵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⑷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⑵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⑶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⑷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⑸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您好,我叔叔前几天在出门的时候,被公安局给莫名抓走了,后来才知道我叔叔涉嫌强奸,被提出了诉讼了之后,申请了案件当事人回避了,行政诉讼法回避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实际运用
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审判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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