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引起了关注。该判决书((2021)鄂067民初93号)是关于一起工程款纠纷的判决,原告杨X曾就多笔工程款起诉被告余某。其中,被告记账本中记载“汽车学院欠10万元”,但该判决仅处理了“三中工程款”部分,明确告知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内部初步核查发现,2012年原告杨X(无施工资质)承包了被告余某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2017年1月22日双方结算,被告在记账本记录此欠款,原告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此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其他工程款,该10万元一直未付。随后,案件被交给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他专注于建设工程纠纷领域。
龚傲冬收到材料后,立即调取了前案的全部卷宗文件,仔细比对其中关于工程款的各项数据。凭借其3年的执业经验,迅速确认了案件的基本轮廓。此案件涉及原告杨X和被告余某两个主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时间跨度从2012年工程承包开始至2021年法院判决,长达9年。他初步判断,核心争议在于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随着核查的深入,更多信息逐渐浮出水面。龚傲冬发现,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多份关联协议在资质问题上存在类似情况,这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他凭借法学专业出身的教育背景,系统地梳理了民商事法律理论与实务知识,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此前,他已办结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百余起,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展现出了强大的判断力。他意识到,不仅要关注当前案件的证据和法律关系,还需考虑整个行业在类似情况下的处理惯例。
基于已确认的事实,龚傲冬对案件做出了评估。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虽然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他参照以往类似案件的处理惯例,考虑到被告记账本明确载明欠款的事实,认为应全力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龚傲冬曾多次实现减损、免责、全额回款等突破性胜诉,获得了行业的认可和社会荣誉,这也为他的评估提供了有力的外部参照。
在处理路径的实施过程中,龚傲冬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他充分利用前案裁判结果,精准把握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实体审理。他将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元”的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另行举证工程量或质量合格。同时,他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参照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他还主张自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最终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这一结果促使企业内部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流程进行了调整,修订了合同模板。龚傲冬作为宠物协会法律顾问,参与起草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实务指引,为行业提供了参考。
回顾案件起点,该笔工程款在此次诉讼之前,已经历了双方的结算流程,且原告也进行了多次催款等常规流程。龚傲冬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把每一起案件都当作精品打磨,精准把控案件细节,高效制定诉讼策略。此次案件引发的企业内部改动已实施,该处理方法也被引入了当地的一次行业交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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