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侵犯名誉权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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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审理侵犯名誉权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人民法院收到相关起诉的时候,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均应受理,有些名誉权侵权案件,即便是公安机关已经对侵权人进行过治安处罚了,但是人民法院也要依法受理的,名誉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审理侵犯名誉权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一、审理侵犯名誉权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1、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3、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4、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5、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就是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审理名誉权侵权案件并不复杂的,当然除了名誉权侵权行为地之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审理类似案件。而且,大家该注意到最新的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定逝者的名誉权也是不允许侮辱的,侵犯逝者的名誉权,逝者的近亲属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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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侵权者住所处。
4、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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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 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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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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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是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某种事实,或对某种事实随意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在这样一个开放的空间随意发表言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无异于在公共场所揭人疮疤。在网上大放厥词,不但违背网络规范,而且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非正常行使批评、评论的权利,也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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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196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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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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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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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司法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经理及其职权的规定。经理,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是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业务执行机构。在现代公司中,股东会负责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策,同时还要承担股东会权限之外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为了履行自己的上述职能,就需要有一批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来帮助自己,特别是在规模比较大的公司,业务繁重,仅靠董事会无法负担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就更需要专门的机构来辅助董事会进行业务执行和经营管理工作。此次修订公司法,改变了修订前公司法将经理作为公司法定必设机构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经理,也可以不设立经理,由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而定。经理是公司的雇员,是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机构,因此,本条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此外,法律中“经理”的含义同实践中“经理”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法律中的经理是指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总责的管理人员,实践中一般称为总经理;实践中的负责公司某一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的所谓经理或部门经理,一般是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中级管理人员,不是公司法所讲的“经理”,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经理职权。本条对经理的职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组织经营权。经理是公司日常业务的执行机构,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还要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董事会的其他决议。

二,公司内部规章的拟订、制定权,包括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拟订权和公司的其他具体规章的制定权。

三,人事任免权。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人选,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同时,经理可以直接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属于公司的雇员,公司章程有权对经理的职权做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条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有的国家公司法为了保护公司股东的股东权,保证公司的核心财产的安全,对公司经理处分公司不动产的权利进行限制。如德国《商法典》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动产的转让与抵押,只有当经理人被专门授予这方面的权限时,他才有权处理该事务。也只有在经理被特别授权时,他才有权出让不动产或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本法虽然没有做出类似限制,但如果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应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当然,公司章程如果将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赋予经理,也是本法所允许的。本条虽然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但按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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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侵权的责任有哪些 包括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 民事责任 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用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第一,侵权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生。 第三,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 第四,行为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例如,根据受伤人请求,人民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 (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不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受需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 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表现: 1、侵犯著作权罪。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第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 第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新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 1、选用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行政责任形式 (1)警告。是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著作人身权维系和彰显作者和作品之间客观联系的真实性,反映了对历史的忠实和对世人的负责,不因世事变迁而有所改变。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以下是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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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正当防卫的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卫和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在立法上,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条件逐步放宽,以期指导、鼓励公民正确运用防卫武器,同违法犯罪作。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把握正当防卫要注重考虑主观条件 因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明显”“重大损失”这些标准,只是一个个概念,需要司法人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定,而有的司法人员在把握相关标准时,往往“过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在起因上有责任的防卫人的行为把握过严。正当防卫因其代表正义,办案人员在主观上期望正当防卫“白玉无瑕”,所以对由民事纠纷升级而致的伤害行为,往往从防卫目的的纯度考虑,认为防卫人的防卫意识中夹杂着报复意识,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性质。 对以互殴形式呈现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互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只要事先存在纠纷,打斗中不存在一方丢下器械宣告求和等明显转折,互殴案件就是故意伤害案。 对携带自卫器械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对于携带自卫器械,一些办案人员从内心就不认可这一行为,因此对使用自卫器械而产生的损害结果,一般都是从严把握。 对逐步展开、尚无条件实施犯罪目的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如强行砸门入户,在砸门过程中,防卫人或泼化学药品,或用鸟枪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就被定格在砸门这一环节上,而接下来的可能是毁财,可能是伤人,也可能是绑架的行为也就没能成为客观现实,重结果的办案人员往往就把不法侵害的强度定在“砸门”这一违法行为上,如果防卫人致侵害人重伤或死亡,自然就是防卫过当了。 对特殊境况下的防卫意志把关偏严。防卫人的防卫意志关系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程度,由于有些防卫人处于极度恐惧、紧张之中,无法清醒地估计自己的行为会给侵害人带来多大损害,以致造成看起来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严重损害后果。对此类情况,办案人员一般适用的是客观原则,而忽视防卫人在特殊境况中主观认识活动的有限性。 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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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权利内容
名誉权是每个人都所具有的,他不是说只有有权利的人,或者是德高望重的人才所具有的。它是每个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声誉而存在的权利,一个人的名誉,他是被尊重的,是不允许随便指控的,是具有人格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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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的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写好再审申请书 根据民诉法和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除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一、查阅一审、二审案卷,确定再审理由 一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要对一审、二审案卷进行仔细的研究,重点是研究一审的案由是否恰当,诉讼请求是什么,主要证据是否被采纳,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那些问题,法庭庭审情况,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诉讼程序中和实体认定上存在那些问题等。经过仔细的梳理后,结合民诉法179条的规定,找出申请再审的理由。 二、围绕再审理由,搜集证据材料 再审理由确定后,首先要对一审、二审的证据进行整理,寻找对再审有利的证据,第二是对庭审笔录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合议庭作出判断的依据是什么,第三是围绕再审理由,组织新的证据。 三、根据再审申请书格式,撰写再审申请书提纲 再审申请书一般包括各方当事人,再审针对的生效裁判文书,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理由等四部分组成。再审针对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再审请求比较简单,可以首先确定内容。如果一审、二审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列明再审当事人时,就比较复杂一些。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再审申请书的重点部分,应仔细研究,多次推敲,争取能做到严谨、简单、明了、清晰。 四、列明再审当事人 1、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一般是原审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案外人一般不能作为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在执行过程中对标的物有主张权利,但不能通过新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利益的案外人。例如,将案外人的财产判决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案外人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利益的情形。 2、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来确定,一般是指原审中胜诉的当事人。 3、再审其他当事人 再审其他当事人是指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应该按照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列明。如果当事人一审和二审中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则按照一审地位列明即可。 五、申请再审理由 根据笔者的理解,申请再审理由部分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主要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和论述部分。 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作为一审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和二审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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