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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间的借贷,也可能引发复杂纠纷。2017年12月30日,徐某向孙某出具15万元《借款条》及《收款条》,孙某实际转账11.4万元。此后双方有多笔资金往来。2018年12月5日,孙某出具20万元《收条》。2022年8月,双方协商利息为“2分”。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徐某每月固定转账1600元。孙某起诉要求偿还8万元及保全费,一审法院支持了孙某诉求。 徐某不服上诉,称未收到5.6万元现金,且已通过案外人取现20万元还款,一审计算错误。孙某辩称5.6万元现金未交付,20万元收条是为未实际发生的20万元借条“平账”出具。
二审法院审理时,何湘艳律师展现了专业能力。对于20万元还款,何律师指出双方认可20万元借贷未发生,取款凭证无法证实现金交付孙某,收条与未发生的借贷及出具时间相印证,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关于欠款金额,何律师精准梳理账目,将微信利息协商与固定还款金额相印证,论证了8万元欠款本金的合理性。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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