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农户诉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全损”险金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众多且复杂。房屋损失是否构成“全损”是一大难点,政策性保险中“全损”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农户杨X主张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已丧失居住使用功能,应认定为“全部损毁”;而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则主张房屋并未倒塌,损害系场地危险性导致,如能通过工程治理消除场地危险,房屋即可修复使用,不构成“全损”。同时,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存在分歧,涉及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之争。此外,重复保险情况下各保险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争议点使得案件的走向充满不确定性。
李开甫律师作为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的代理人,面对这些难题,确立了“政策性保险全损认定标准抗辩+行政治理措施关联性论证+政策性保险条款效力维护”的综合应诉策略。在事实层面,李开甫律师紧扣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论证保险公司与杨X之间系通过政府统一投保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条款对杨X具有约束力。在法律适用层面,他精准提出“全损”认定标准,不能仅凭D级危房鉴定报告认定房屋全损,必须结合工程治理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判断。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有效运用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报告及工程治理项目招标等证据,证明房屋损害可通过工程治理修复、不构成“全损”。经过努力,最终成功说服一、二审法院将“工程治理能否消除场地危险”作为认定房屋是否构成全损的前提条件,实现了投保人全部索赔请求被驳回的完全胜诉结果。
另一个案例是杨X家属诉某财产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理赔案,该案件同样充满挑战。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性质与理赔前提是关键争议点,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以用人单位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且家属签署承诺书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诉求后,用人单位赔偿责任是否已经消灭,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是否已不成就,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和事实判断问题。同时,保险合同“其他保险扣除条款”的适用以及《工亡待遇申报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也增加了案件的难度。
李开甫律师作为某财产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的代理人,确立了“雇主责任险以雇主赔偿责任为前提→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承诺书免除雇主赔偿责任→理赔条件不成就”的递进式抗辩策略。在事实层面,他充分运用家属签署的《工亡待遇申报承诺书》这一关键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已因工伤保险全额赔付及家属放弃追索而消灭。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论证雇主责任险的法律性质为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赔付遵循“无损失,无补偿”的基本原则。在合同约定层面,有效援引保险合同“其他保险扣除条款”,证明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后不存在保险公司的差额赔付空间。通过这样的策略,最终成功实现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
从李开甫律师处理的这些案件来看,解决保险拒赔纠纷这样的难题,需要律师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在面对争议焦点时,要从事实、法律适用和证据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和论证,制定合理的策略。同时,要善于运用已有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说服法院采纳自己的观点。面对保险拒赔纠纷这类案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明确双方的主张和依据。然后,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构建严谨的论证体系,将事实和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在处理过程中,还需要灵活运用各种策略,适时调整诉讼方向,以实现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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