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父母财产分割的含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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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父母财产分割的含义就是在离婚的时候将父母两个人共有的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父母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子女是无权参与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因为某些特殊的技能也有属于个人的合法收入的话,那么父母亲不能随便去分割了属于孩子的财产。

婚姻法中父母财产分割的含义是什么

一、婚姻法中父母财产分割的含义是什么?

父母财产分割的含义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离婚的方式有几种 ?

一般来说离婚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对离婚达成共识,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采用协议离婚,只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若查明情况属实,并已对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场就会发放离婚证。协议离婚的过程要更加快捷。但是一般由于离婚涉及的问题较多,所以一般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二)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达不成一致的,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地超过一年的法院起诉。诉讼离婚的时间要比协议离婚长得多,一审一般审理期间为3至6个月,二审一般为3个月。

当然父母也不见得必须要在离婚的时候才去分割财产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某些特殊情形之下父母也可以分割财产。父母分割财产的时候比较省事的方法当然就是协商了,但是,确实有很多人一涉及到个人财产就比较锱铢必较,协商恐怕也没有一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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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任何条件中止。如果父母对子女拒绝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应当是从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这种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保障,缺少了这种保障,子女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
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只要父母生养了子女,就必须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无养费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该条规定了父母抚育子女义务的终止时间,对正常成年子女抚育到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时间、对非正常健康状况的应终身抚育。另外,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用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正常生活需要的,父母也可以不给抚育费。
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育、教育义务的处罚
对拒不履行抚育责任的父母,应加强教育,屡教不改构成遗弃罪,《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育责任的民事责任,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育责任,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因此对方提出离婚的,可要求不履行抚养责任的一方给予补偿。
如果遗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结,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包括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父母不能因任何条件拒绝履行对子女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解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的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解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的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将老年人的生活完全交给国家或社会来承担是有一定困难的。因此,子女应承担对老人的责任。解决老人的基本途径还是在家庭。由家庭来承担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屑子孙故意违反法律,拒绝尽自己的义务,那么,法律就要干预他们,强制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这里我想重说的是做为一个家庭,做为人际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要想组织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子女们应该看样对待年老的父母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后没有收入或收很少的老人。要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由于在我国就业比较普遍,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老职工人、老干部都可以享受相当的养老金,物质方面的问题并不是很大的。相反,子女们从老人那里“沾光”的倒不少。这样说,在赡养父母上不是没有什么问题了吗如果仅从法律上把父母理解的如此狭隘,那就不对了,或者说只是一种低水平的认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应从两方面来理解:
1、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的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晚辈对长辈对在物质上、精神上提供的必要生活费用、护理照顾和心灵慰抚。
2、对父母的扶助。所谓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应在日常生活上给予照料侍奉,尤其对年老、体弱、生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应给予精心的照顾,使他们在精神上有所慰藉,能够享受天伦之乐,幸福、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子女应对父母所尽义务的主要内容。
解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的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解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的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将老年人的生活完全交给国家或社会来承担是有一定困难的。因此,子女应承担对老人的责任。解决老人的基本途径还是在家庭。由家庭来承担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屑子孙故意违反法律,拒绝尽自己的义务,那么,法律就要干预他们,强制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这里我想重说的是做为一个家庭,做为人际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要想组织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子女们应该看样对待年老的父母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后没有收入或收很少的老人。要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由于在我国就业比较普遍,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老职工人、老干部都可以享受相当的养老金,物质方面的问题并不是很大的。相反,子女们从老人那里“沾光”的倒不少。这样说,在赡养父母上不是没有什么问题了吗如果仅从法律上把父母理解的如此狭隘,那就不对了,或者说只是一种低水平的认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应从两方面来理解:
1、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的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晚辈对长辈对在物质上、精神上提供的必要生活费用、护理照顾和心灵慰抚。
2、对父母的扶助。所谓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应在日常生活上给予照料侍奉,尤其对年老、体弱、生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应给予精心的照顾,使他们在精神上有所慰藉,能够享受天伦之乐,幸福、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子女应对父母所尽义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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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父母抚养义务规定是什么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18年,对非因主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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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的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解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的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将老年人的生活完全交给国家或社会来承担是有一定困难的。因此,子女应承担对老人的责任。解决老人的基本途径还是在家庭。由家庭来承担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屑子孙故意违反法律,拒绝尽自己的义务,那么,法律就要干预他们,强制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这里我想重说的是做为一个家庭,做为人际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要想组织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子女们应该看样对待年老的父母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后没有收入或收很少的老人。要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由于在我国就业比较普遍,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老职工人、老干部都可以享受相当的养老金,物质方面的问题并不是很大的。相反,子女们从老人那里“沾光”的倒不少。这样说,在赡养父母上不是没有什么问题了吗如果仅从法律上把父母理解的如此狭隘,那就不对了,或者说只是一种低水平的认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应从两方面来理解:
1、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的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晚辈对长辈对在物质上、精神上提供的必要生活费用、护理照顾和心灵慰抚。
2、对父母的扶助。所谓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应在日常生活上给予照料侍奉,尤其对年老、体弱、生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应给予精心的照顾,使他们在精神上有所慰藉,能够享受天伦之乐,幸福、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子女应对父母所尽义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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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物质上
父母必须从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使子女身体能够健康成长。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二)、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父母必须适龄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其认识世界、认识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但无权加以限制和剥夺,相反,保证未成年子女入学接受义力教育是春依法必须履行的职责。
(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同时应当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有: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备的不良行为。对已染上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和学校互相配合,严加管教,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治,绝不能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物质上
父母必须从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使子女身体能够健康成长。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二)、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父母必须适龄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其认识世界、认识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但无权加以限制和剥夺,相反,保证未成年子女入学接受义力教育是春依法必须履行的职责。
(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同时应当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有: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备的不良行为。对已染上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和学校互相配合,严加管教,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治,绝不能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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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按照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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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有义务赡养父母么
父母离异孩子需要赡养父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不能被抛弃和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即使父母曾无力抚养子女,子女在成年后仍负有赡养义务,且这种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也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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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婚姻始终都不发生效力。两者看起来很相似,但是还是存在区别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二、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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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吗
父母离异孩子需要赡养父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不能被抛弃和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即使父母曾无力抚养子女,子女在成年后仍负有赡养义务,且这种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也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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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1、虐待未成年子女
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以打骂、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具有以下特征:
(1)虐待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或者连续性实施折磨、摧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各种肉体折磨手段,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

二,各种精神折磨手段,如侮辱、咒骂、限制行动自由、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一般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时,两类手段并用的较多。
(2)从主体的身份关系来看,行为人与被虐待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的父母和款成年子女,行为人对被虐待人存在抚养或者监护义务。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有意识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虐待行为一般都是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利用自己在家庭地位或者经济上的优势,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往往忍气吞声,在身心痛苦中煎熬,因此,在实践中,要把虐待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纠纷和争吵区别开,把经常性的虐待与偶尔的打骂行为区别开来。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一般虐待未成年子女、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虐待动机特别卑劣的,属情节恶劣。家庭保护不允许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
2、遗弃未成年子女
遗弃是指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的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抚养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须为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3)主体须是对被遗弃的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并且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的人;
(4)主观主面为直接故意。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犯罪。严禁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
3、溺婴、弃婴
(1)溺婴是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杀婴的手段很多。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杀婴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罪论处。溺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观主面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弃婴是指遗弃无生活能力的婴儿于户外的行为。对于弃婴行为依行为人主观方负和客观方面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可以得到及时救授的地点或者场合,表现行为人没有剥夺该婴儿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弃置于容易造成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弃置于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点,如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悬崖边,并脱离自己的监管,则表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以丢弃为手段,以非法剥夺婴儿的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则构成故意罪。对于实施溺婴、弃婴行为者,应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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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1、虐待未成年子女
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以打骂、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具有以下特征:
(1)虐待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或者连续性实施折磨、摧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各种肉体折磨手段,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

二,各种精神折磨手段,如侮辱、咒骂、限制行动自由、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一般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时,两类手段并用的较多。
(2)从主体的身份关系来看,行为人与被虐待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的父母和款成年子女,行为人对被虐待人存在抚养或者监护义务。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有意识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虐待行为一般都是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利用自己在家庭地位或者经济上的优势,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往往忍气吞声,在身心痛苦中煎熬,因此,在实践中,要把虐待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纠纷和争吵区别开,把经常性的虐待与偶尔的打骂行为区别开来。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一般虐待未成年子女、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虐待动机特别卑劣的,属情节恶劣。家庭保护不允许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
2、遗弃未成年子女
遗弃是指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的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抚养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须为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3)主体须是对被遗弃的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并且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的人;
(4)主观主面为直接故意。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犯罪。严禁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
3、溺婴、弃婴
(1)溺婴是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杀婴的手段很多。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杀婴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罪论处。溺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观主面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弃婴是指遗弃无生活能力的婴儿于户外的行为。对于弃婴行为依行为人主观方负和客观方面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可以得到及时救授的地点或者场合,表现行为人没有剥夺该婴儿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弃置于容易造成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弃置于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点,如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悬崖边,并脱离自己的监管,则表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以丢弃为手段,以非法剥夺婴儿的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则构成故意罪。对于实施溺婴、弃婴行为者,应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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