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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7日,陈X与李X签订《抵债协议》,约定以房抵债,陈X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协助过户遭拒后起诉。一审法院基于合同相对性,认为过户会使国有资产流失,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驳回了陈X的诉讼请求。在建筑工程相关交易中,涉及抵债、债权转让以及房屋过户等问题时,法律适用存在复杂情况。以物抵债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合同相对性在这类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在不同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裁判结果。
接手案件后,曲珊律师先明确《抵债协议》转让的是过户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陈X受让债权未突破合同相对性。接着,她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说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陈X有权要求履行。同时,证明陈X和李X已完成通知。还反驳“规避税收”与“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主张,强调过户请求权转让不等同房屋转让,且李X有权自由处分未被保全的债权。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曲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有效,陈X取得过户请求权,某房地产公司负有过户义务。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X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结合赤峰地区办案经验,曲珊律师提醒,处理此类合同纠纷,在证据收集方面,要注重固定债权转让通知等文书,且证明其已有效送达债务人。对于反驳对方观点的证据,如证明债权合理处分、不存在规避税收等情况,要尽可能全面收集。同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债权转让等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类似情形的裁判可能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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