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被告人不出席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人,没有被告人的,法院是不会立案的,而被告人是有义务出庭审理案件的,如果缺席审理的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被告人缺席法院庭审的,依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如果被告人有委托代理律师的,被告人是可以不出庭的,由委托律师代表被告人进行诉讼,但如果是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的,被告人能出庭的情况下,是需要出庭审理的。
2、如果被告人不出庭审理,又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法院经传唤、拘传仍然不出庭的,法院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申请做笔迹鉴定的话,一般都是在举证期限内,一般来说,即便是被告本人不出庭,也应该委托代理人出庭,既不委托代理人,自己又不出庭的,法院不太可能在只有原告出庭的情况下去审理该案。被告自己不出庭随后又申请再审,是不太可能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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