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少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夫妻关系的恶化是存在一个过程的,而不是发生在离婚之时;如果一方有预谋的转移财产的话,这个过程可能会更长。因此,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认定,即使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或者较长一段时间,只要其是以自己多分割或者对方少分割财产为目的的,就可以对其隐藏、转移、变卖的财产,判决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二、何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赔偿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婚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谁赚多赚少,夫妻婚后所得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一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难以收集证据,法院难以支持。(你如果有证据那就好办,但是如果对方仅仅是上网与其它出轨对象说些过火热的话,偶然有些一夜同居的事情发生,这个与法条中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是指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即使在夫妻的其中一方存在法定的过错前提下导致的夫妻离婚,在离婚期间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并非是不分或者少分。但如果存在离婚期间,一方隐藏财产、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情况,才符合法律规定的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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