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保护年限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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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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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著作权保护年限怎么算

5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下: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二、软件著作权是不是必须登记

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们查询相关的法规,对照新旧法规,可以看到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管是归自然人所有还是归法人所有,保护期限都是50年,但是保护期的起算时间点与截止保护的时间点都是不一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特殊的著作权,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申请著作权登记,这样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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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年限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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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年限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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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日期的起算时间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 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 、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
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方式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提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合法的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日期的起算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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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 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 、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
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方式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提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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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个人和企业开发。个人开发的软件其保护期为50年,自其死亡之日起开始记算保护期限,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死亡之日5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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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申请后能增加著作权人吗
[律师回复] 对于软件著作权申请后能增加著作权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作者是否就是著作权人?对于这一问题,首先大家需要理解作者的定义是什么。
一般来说,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作者可以是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民事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否就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作者通过自己的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当然也存在着作者与著作权人所指代不同的情况,如下:
1、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实际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这样的职务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2、合同约定权利属于他人的,作者不是著作权人。
比如委托创作合同、单位的劳动合同:出版社的编辑根据出版社交给的任务编写的书,一般根据合同著作权属于出版社;唱片公司的职员编写的歌曲,一般根据约定著作权属于单位;编剧创作的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也主要由合同约定。
3、作者死亡的情况,著作权由继承人享有并行使。
因此,作者不一定就是著作权人。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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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软件著作权合同模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软件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
软件全称:
软件简称:
软件版本:
(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支持
4、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第三方透露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乙方有义务在该软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不断完善、升级该产品
(四)、共同条款
1、甲方同意将该软件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无偿并且无地域限制地转让给乙方
2、违反本协议
第二条第3款、第4款之约定,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乙方在该软件上的所有投入,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之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无偿索回该软件的著作权
(五)、其他
1、本合同以甲乙双方全部签字之日为开始生效之日期
2、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解决
3、本协议共壹页: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 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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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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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转让是什么,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软件著作权转让是什么
“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受让方所有,而由受让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的法律行为。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软件产品转让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条件成就时,代替转让人成为新的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自行或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软件的权利。而软件产品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仅在取得软件产品后,享有使用该软件的权利,而不得复制、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该软件。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双方在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约定转让的权利必须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一致,或包含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之内。
2、对转让软件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做调查。
①对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的可靠性作详细调查。
②对转让方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作调查,保证其是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
3、分期付款的,受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费。
4、受让方不得超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转让的范围行使其他未经转让的权利。
5、受让方应对受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产生预期收益作充分的预测。
6、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就其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出适当的保证,即保证其有权就该著作权进行转让,且该转让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约定其承担因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宣告无效的责任。
(二)转让方的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中一方欲将共有著作权转让他人,需经其他著作权共有人一致同意。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几位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未经其他著作权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将共有著作权转让。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转让自己单独享有的著作权时,侵犯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转让人侵权,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的是全部还是部分著作权,并将具体权利写明。如复制权、修改权、翻译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4、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转让了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的情况下。
5、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转让方不得向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
转让方向外国或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依照刑法关于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转让人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6、向外国人转让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且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中涉及软件名称,该软件软件名称一定要与合同内容相符。
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所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议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的法律与双方设想不一致的情况。
2、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版本等具体信息。
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转让的软件名称、型号等具体信息。有可能导致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与受让方事先设想不符。
3、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期限,如是短期转让还是永久性转让。
4、价款
(1)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的成交金额。
(2)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还是采取提成支付形式,转让费的提成应按利润提成还是按使用量提成。
(3)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交付与软件相关资料、权利证明的交付是否有先后顺序,转让费交付是否以软件相关资料的交付为前提。
(4)双方应约定转让费交付的具体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种结算方式结算,如采用支票、信用卡、现金或其它方式。
(5)在支付使用费过程中,要写明支付款项名称、支付目的、付款人与收款人的名称必须为订立合同双方的正式名称,且以上各项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相符。
5、在诉讼中,应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6、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7、应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调查。对对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8、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9、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用语
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名称应当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要求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表述。
②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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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信息;该名称和地址均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1
2、应在合同中还应写明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
3、向外国人转让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1
4、违约责任
①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1
5、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公司分立的变动期内且相对方能预见其变动后分立的组织,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是由分立后的组织共同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其中一个组织承担;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一方是否会有分立可能,为避免纠纷发生,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权利义务承担的分配原则。
1
6、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1
7、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1
8、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为本合同附件。
1
9、签字盖章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20、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2
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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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的机构一般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
一,根据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规所获得的保护。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当注意,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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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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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被侵权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申请软件著作权有必要找代理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如同专利申请一样,还是具有一定专业经验的。是否找代理,可以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判断,如果你的软件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具有很好的商业价值的,那么建议建议要找资深、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来提供指导,因为进行申请时该如何描述、代码公布到什么样的状态,如何公布,这些还是需要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帮助把握。
软件著作权可申请政策补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但都要求必须首先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软件著作权作为企业的、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并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重点保护,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的前提,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条和18号文件均有规定;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我国著作权法规所规定的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项行政辅助管理措施。企业破产后、予以重点保护、理顺著作权关系,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取有形资金、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不会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4:(一)应用技术成果;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税收、植物品种权证书;、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出口政策等;(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5,包括投融资。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信息产业部的《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行业准入证明:,软件登记时要提交知识产权证明;2,具体可参见18号文件。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对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双软认定: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企业办理。61、减少著作权纠纷以及打击非法盗版等有着积极的作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此知识产权证明即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哪些人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但职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二、相关法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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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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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什么人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人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
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
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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