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如何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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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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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一方有打算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通常是到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一般在对方住所地的人们法院立案。要是对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是同一地点,那么离婚案件由对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如何定

一、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广东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男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女方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超过一年,男方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生活在A地,女方一日突然失踪,虽经男方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女方的踪影,男方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1)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居住在A地,女方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2)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男方、女方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男方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女方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女方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若女方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关于诉讼离婚,对于要去法院起诉的一方来讲,除了要准备好民事起诉状外,还要确定自己的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立案管辖。要注意的是,一般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离婚案件,如果是当事人上诉的话,往往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在一审诉讼中,明确规定必须要对离婚案件先做出调解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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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司将要重组,很多相关的事情都要重新完善和补偿,想咨询了解一下,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管辖这方面的问题,具体有哪些相关问题?
[律师回复] 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问题不属于本文要讨论的范围,将另文分析。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上述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能够有效行使“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不知情、不了解情况就很难进行决策。
1、享有知情权的主体,谁有权起诉?
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当然应当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原告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自己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在多数案件中这不是一个太大的问题,原告提交公司章程,或者提交在工商局查询的证明即可以。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法院是采取什么立场?
1)没有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能否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
有的人取得了股东身份,但公司没有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没有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
入股协议有效,或者其他情形,法院判决已经确认股东身份,未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不影响行使股东知情权。((2009)二中民终字第1694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原告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虽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其成为股东并依法行使对公司的知情权。”((2009)二中民终字第09585号民事判决书)

2)股东身份被质疑的股东,比如有名义股东、出资不实等问题
被告对原告非股东的抗辩,法院认为非同一案,不予审理,原告已经登记为股东,故有权查阅。
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是否实际出资,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故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2013)大民初字第6842号民事判决书)

工商备案资料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据此,原告系被告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被告不承认原告系其股东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2011)二中民终字第14264号民事判决书)

出资是否完全到位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合法存在。((2013)大民初字第6842号民事判决书)
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应另案解决,并不影响其行使最基本的股东权利。((2009)二中民终字第18107号民事判决书)

3)已经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否查阅转让之前或股权移转之前的账簿
各地法院意见不统一。
股权全部转让后,已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故其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享有诉权。((2009)一中民终字第 7089 号判决书)
也有相反的判决: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且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亦无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上诉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故上诉人应依法享有被继承人死亡后至将其股份转让给受让人期间的股东知情权。((2009)一中民终字第 14481 号判决书)

4)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而实际出资了的隐名股东
实际出资人是否为公司所知悉并承认,如知悉并承认的,可以允许实际出资人现身行权。(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商终字第 0206 号判决书)
北京市“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5)审计、委托查阅问题
有些股东提出要审计会计账簿,但法院通常认为会计账簿只能由股东本人查阅,要求审计无法律法规依据,如果也没有公司章程的依据,不支持要求审计的诉讼请求。股东知情权诉讼管辖大概就包括这些,希望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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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什么法院管辖?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如果合同实际履行了,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则:(1)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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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提起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因为最近有个考试需要用到,不过我不太了解这个点,所以想咨询下!
[律师回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①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③第五百三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④第五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提起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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