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赔偿金额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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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故意伤害罪致他人死亡的话,首先需要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以及一些治疗所用的周边费用,还有抚养人所需要用的抚养金额和死亡赔偿金。这都是需要赔偿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赔偿金额是多少?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赔偿金额是多少?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5、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8、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

至于具体需要赔偿多少钱,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案件本身来进行判断,国家并没有对该项赔偿做出一个明确的要求。只是对大致的赔偿范围做出了一定的框架,具体的赔偿要根据案件本身和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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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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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具体需要赔偿多少钱,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案件本身来进行判断,国家并没有对该项赔偿做出一个明确的要求。只是对大致的赔偿范围做出了一定的框架,具体的赔偿要根据案件本身和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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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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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赔偿金额是多少钱?
如果说造成了故意伤害并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丧葬费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金会根据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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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在许多正当防卫的案件中,防卫过当都是其量刑情节必须要考虑的而范畴,其不同于其他犯罪,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们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一、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差别主要是主观意识上的,防卫过当的主观意思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防范和阻止,但是防卫的措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过当造成的伤害后果是过失;而故意伤害是以伤害对方身体,侵害对方健康权为目的的故意侵权行为。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因防卫过当造成相对人重伤或死亡,一般会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且应当从轻处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故意伤害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要重的多,根据后果严重性、主观恶意程度不同,量刑范围很大。从拘役开始,严重的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三、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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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我国刑法有关罪名知识,想问一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在哪里呢?
[律师回复] 你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只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无致人死亡的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上述二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可以明确区分出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如实施行为时的场合、环境、打击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量和频率、双方的关系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你好,我表弟前两天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和人打起来了,后来那人给死了,那么我想咨询一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法律中是有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心态的差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是故意、明知、积极追求危险后果的发生,对他人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过失致人死亡,主观上是过失、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后果。二者量刑区别很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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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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